遺體遭二次碾壓 家屬索整容費
法院一審不予支援,但酌情判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男子騎車摔倒後,遭客車碾壓致死。在交警封鎖現場後,屍體又遭闖入現場的拖拉機二次碾壓,屍體腳部受損。死者家屬起訴客車司機、客車所有人及拖拉機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屍體整容費等。8月14日,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原告索取屍體整容費與事實不符,但判決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今年1月17日淩晨4時許,在象州縣寺村鎮一公路,一男子騎電動車時摔倒。突然,一輛小客車快速行駛過來,司機沒有發現倒在地上的男子,導致電動車手梁某當場身亡。事後,交警設置警示標誌,封鎖現場並進場勘查。一小時後,一輛拖拉機突然衝入事故現場,不僅撞飛警示標誌,還碾壓到屍體,造成屍體腳部損傷較重。
隨後,象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客車司機胡某、死者梁某承擔同等責任。至於賠償問題,死者家屬與客車司機等人協商不下,於是,死者家屬將客車司機、客車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0萬元。梁某遭客車碾壓致死,其屍體又遭二次碾壓,這讓家屬悲痛不已。為此,梁某的家屬起訴拖拉機司機潘某,索賠屍體整容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3萬多元。
象州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庭審中,梁某的家屬提供了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死者梁某所用的屍體整容費為3600元。被告潘某辯稱,原告索要屍體整容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8月14日,象州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象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法院予以採信,所以被告胡某與死者梁某應承擔同等責任,即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法院判被告胡某賠償原告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81萬元。被告潘某的行為致使梁某的屍體受損,其過錯行為給死者的親屬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傷害,但原告訴請的屍體整容費與事實不相符,法院不予支援。此外,原告訴求被告潘某賠償處理交通事故誤工費等已由胡某賠償,所以法院酌情判潘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南國早報 記者苑長軍 通訊員黃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