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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之路——中國藝術品市場規範調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23 22:17:04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

中國收藏家協會:對拍賣的真實性要求更高

張忠義(副秘書長):從我們收藏界的角度看,目前拍賣公司越來越多,但嚴格來説,把小型拍賣公司都算上的話,幾乎是各行其是。中拍協發佈了這個行業標準。儘管這個標準不是強制執行,是推薦性的,但是有這樣的推薦和沒有,是完全不一樣的。

這樣的標準是對拍賣法的補充和擴展。儘管目前在《規程》中涉及鑒定的條款較少,但對拍賣行內部人員的作弊、不規範操作、隨意性都是一個限制。作為收藏家,從藝術品收藏角度來看,現在拍賣已經是最為重要的途徑,收藏家包括藝術品投資人對拍賣行是最關注的。過去沒有標準,大收藏家對拍賣企業也是有選擇、有判斷的。就收藏家收藏界最關心的問題,比如假拍這個事情,目前藝術品市場,投資功能超過了收藏功能,對拍賣的真實可靠性要求更高,假拍會産生錯誤的決策,但在標準中還沒有體現。所謂假拍是拍賣公司的問題,不是拍假,拍假是全社會的問題包括鑒定、收藏、拍賣等各個層面。但假拍就是拍賣行業的問題,怎麼樣來杜絕假拍,這裡面沒有很嚴格的標準,應該給拍賣公司界定。我也曾説過幾次,很簡單的方法是,拍賣協會或商務部,可以聯合北京地稅局,查納稅情況,並公佈。拍賣行業協會實際上是可以做到的,協助政府部門,要求拍賣公司提供納稅情況,馬上清晰,也是對全社會負責。進一步談到執行的問題,執行的過程當中要需要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張延華會長提到的評選、達標、示範等都是從正面進行鼓勵,從負面上的如設置黑名單,這些辦法還是很好的。拍賣市場交易額數量不大,但影響很大。

起草人解讀標準規範

當備受業內矚目的《規程》)被商務部公告實施時,當幾乎所有的大眾輿論都還在糾結于《規程》出臺能否真正意義上解決“假拍”“做記錄”,特別“藝術品保真”等問題時,作為專業媒體更關心的則是《規程》起草者們在作為“制定標準人”時的身份立場,因為這直接決定了這部“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發展18年來第一部行業標準”最終合理與公正的程度,嘉德拍賣公司副總裁寇勤作為起草者之一,也有他自己的解讀。

調整的産物中國藝術品拍賣從成立到發展一直有著“先天不足”。寇勤認為:“中國的文物藝術品拍賣在其誕生之時甚至還沒有拿到一個明確的‘出生證’,甚至即便是《拍賣法》只是以‘曲線救國’方式從一個側面變通地界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地位和合法性,所以中國的文物藝術品拍賣在誕生之初無論是從法律條文還是規則制度上,連同其內部的標準、程式、構建等等都存在嚴重的缺陷。”最早的藝術品拍賣是以國家文物局下發文件以“試點運作”的方式才出現的,所以嘉德在最開始從事藝術品拍賣時面臨的是內地地區拍賣行業“一片空白”卻要“平地拔樓”的境地,他們不能不到海外去學習觀摩蘇富比、佳士得等國際拍賣巨頭的運作模式,“當時因為實在是沒有絲毫現成的東西可借鑒,恨不得連最基本的‘競買登記表’都一併卷回來。”

“直到在《文物保護法》修訂的時候,增加了一個相應的章節,在大框架和重要的原則性問題上給予了規定,這是藝術品拍賣首次有了“針對性的國家法律條文的規定”。”然而這對於拍賣具體實施而完還是太過於“框架化”了,於是各拍賣公司不得不從“保護企業自身交易安全性與合法性”的立場出發,制定詳細的拍賣章程,即一個“三方交易”的遊戲規則。

而這些狀況就在客觀上造就了中國藝術品拍賣市場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出現的一個饒有意味的現象——大而框之的國家法規配合以代表拍賣人利益為主導拍賣公司自擬的章程,過於粗狂和過於細緻的兩種極端,一直並行到《規程》出臺之前。所以在拍賣公司對其做出不斷地調整時,由於立場的問題往往難免在拍賣人責任、爭議問題、風險承擔上最大程度地保護自身利益,這也就是為什麼拍賣公司的拍賣章程長久以來一直備受質疑的原因——拍賣企業自己制定的拍賣規則如何具備法律約束力呢?而拍賣公司自身也是有苦難言,因為實在是沒有哪條針對性的具體法規條文可以“安撫”大眾。“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規程》作為一種推介性質的標準卻被廣泛認同並積極促其出臺,因為這是中國藝術品拍賣行業最大也是最現實的需求。

統一立場的願望在當時,制定一個“被行業所接納,被司法機構所認同,被大眾所了解進而達成三方面共識的”的行業規程已然成為了各方面的迫切希望。很多人認為,《規程》的推出具備準確與科學的特點:中國藝術拍賣市場尚屬於在摸索中前進的階段,強制性、禁止性標準往往會在束縛意義上體現得更明顯一些,而制定人的立場轉變也很好地解決了大眾對於拍賣公司站在自身立場上制定的拍賣章程的質疑,所以《規程》得到了廣大不同立場群體的共同認可。

所以,當來自不同職能部門、不同領域的專家們以整個行業發展的“長治久安”為出發點,共同起草《規程》的時候,這個制定者的立場就變得客觀而公正起來,於是直接導致了《規程》與以往的拍賣公司自己制定的拍賣章程不同,最大程度上地照顧了競買人和委託人的利益。

但饒有意味的是,和很多人的臆斷不一致的是,在推行《規程》迫切性上,拍賣行們的熱情要比競買、委託人與廣大公眾,積極且急切地多,“因為在今天,越來越多的正規化發展的拍賣行意識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自身的利益與安全的最好辦法,就是率先保障自己競買人與委託人權益。”

不是“自毀”而是“自律”《規程》起草階段很多拍賣行的負責人在逐項討論規定時,都會不止一次地問:“我們能不能不要自己把自己框死呢”,意思是説《規程》中一些條款對這些拍賣行而言,確實是“要求過高、過嚴,或者所要承擔的責任過多”。但就《規程》的本身的立場出發,即便是要堅持自己的立場,充其量也只能達到一種要求“自律”的程度而絕非“自毀”境地,因為制定立場是客觀的,在交易中代表了三方的利益,站在拍賣行的立場上,其在某些方面看似受到‘限制’,但更重要的是,《規程》是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拍賣行合法合理的權益,所以拍賣行的經營者在堅持自己的立場的同時,也注意到自己同時也是《規程》的受益者之一。

從“厚”到“薄”的轉換 “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在《規程》起草的過程中,它先是變得如同書一般很厚——很多細節被進一步細化,然後又逐步變得很薄,只有寥寥幾頁紙,很多東西被刪去,然後又開始變厚填東西,接著又開始變薄刪東西……其實這就是不同立場在不時博弈的結果,這個過程很有意思——行業希望規範和圓滿,所以開始很多很細,但是實施起來卻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做到,於是就刪……而這個最終的版本可以説是一個‘妥協’的産物,所以我們認為這是一個最基本的規定了。”寇勤如是介紹。

但是一些細節上的變化還是明顯的。“譬如,原來用的“競買登記單”變為了“公司競買協議”,從單方面的登記到雙方簽字的協議,就更有力地保護了雙方當事人在整個拍賣過程中的權益;再譬如“委託競投”這個一直有爭議為是“自買自賣”的方式,儘管有個別的政府部門提出應予以刪去,但是通過討論後還是保留了下來,大家認為只要管理得當,其還是一個行之有效且國際通用的服務方式;而在拍賣合同中,有一條是大家堅持要加上而就意在保護拍賣行合法權益的——“委託人就下列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拍賣人保證:自己對所委託拍賣標的擁有所有權或享有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己已盡其所知……”就是要首先聲明是委託人在通過拍賣行這個平臺來賣東西,而不是拍賣行賣東西,明確拍行在交易中的身份。”

這樣的例子在《規程》中幾乎處處可見,因為“更實用、更有可操作性、更具法律保障”就是規程在起草時堅持的最基本的觀點。

標準不是保護落後者《規程》的“最基本”的特點是,它制定的初衷還是定位在中等甚至偏上的標準上的,儘管其不要求強制執行,但是就目前市場發展的規模而配合的拍賣行相應態勢而言,執行《規程》的拍賣行,嚴格意義上講只能是操作規範的“合格的”藝術品拍賣行,就從“庫房”一章而看,設立紅外、聲控、溫控、聯網保安機構等就不是所有拍行都能做到的,但是從文物保護的角度出發,這些又是一些最基本的東西,中國拍賣行業發展的不均衡使得規程最終只能選擇以大部分拍行的基礎和條件來制定標準,那麼這個標準是最低的還是最高的呢?可以明確的是,推介性的標準首要原則絕不是為了保護落後者。

寇勤説:“《拍賣法》對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只是説由於藝術品鑒定的特殊性,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特別是在確定藝術品瑕疵和真偽時,儘管有規律可循,卻有著很多不確定性,並且不是科學技術和專家學者就能絕對解決的問題,但基於拍賣法對此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我們在制定《規程》時,就採用了國家標委專家的意見;‘標準’作為一種敘述程式,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在‘標準’中不予重復,所以就沒有涉及。”

《規程》的出臺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些剛剛介入或者初步起步的拍賣企業,因為《規程》其實就是國內大部分拍賣企業科學、合理的那些經營經驗的大總結。無疑《規程》對於國內發展參差不齊的藝術品拍賣行業而言,有著一個很規範與示範的作用,甚至是社會公示作用,拍賣行甚至有義務並有意識地加以向公眾引導和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行業的狀況和生態,進而改變目前公眾對拍賣行業單一評判標準:只拿成交額數字論英雄,在客觀地考量成交數字的可靠性、真實性、可持續性之外,還要看到企業運作和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進而將拍賣行業引入到一個比拼“綜合能力”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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