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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之路——中國藝術品市場規範調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23 22:17:04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

從《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頒布實施,

看中國藝術品市場的走向

2010年7月1日,《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正式實施。這部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參與起草制定,商務部發佈實施的行業規程引起了社會各方關注。6月28日,在《規程》新聞發佈會上,很多被採訪的拍賣業界、收藏界、法律界人士認為,它的發佈對一直以來廣受社會詬病、操作“有點亂”的文物藝術品市場的規範化將會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會長張延華認為,這部標準的出臺,將使拍賣行業的法制建設、制度建設更臻于完善,它彌補了《拍賣法》的一些不足。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這一標準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很可能會在下一步修訂《拍賣法》中加以引用。

這是中國拍賣行業恢復發展23年,國內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發展18年來的第一部行業標準。《規程》對拍賣程式中的拍賣標的徵集、鑒定與審核、保管,拍賣委託、拍賣圖錄的製作,拍賣會的實施,拍賣結算,爭議解決途徑,拍賣檔案的管理等主要環節,均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規則的利益制衡

文物藝術品市場能夠繁榮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文物藝術品交易雙方或多方的權利得到保障。目前的藝術品市場,正是在國家社會經濟體制轉型和快速發展中,在不斷出臺的新型文物和市場法規保障下日益發展起來的,《規程》的出臺就是一種保障的細化。

記者留意到,《規程》對文物藝術品拍賣整個服務流程的操做均作了詳細的規範。而且《規程》在對委託人、競買人、拍賣人的利益保護方面均有提及和相應措施。北京匡時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董國強説,早在10年前,就已經有一些拍賣行因接受競買人委託,受託代為競買的行為,被文化部門及工商部門立案調查,並受到行政處罰的先例。為避免這種被動局面的産生,不少拍賣企業開始拒絕競買人的委託,因此造成一定的成交率損失,同時成交價格方面也受到了一定影響。但新出臺的《規程》則明文規定,拍賣人可在拍賣現場設置委託競投席,為競買人提供代為傳遞競買資訊的服務。這使得拍賣人的委託競投行為得到了規則的支撐和規範,對拍賣企業、競買人甚至委託人的利益來説,無疑都是一種保護;此外,諸如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拍賣人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時應製作鑒定記錄等規定,對委託人、競買人、拍賣人而言,均起到保護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規程對庫房的管理也提出具體要求,從企業角度來看,這是基於對企業安全的角度考慮而制定的。從拍賣企業的從業人員來看,也是提高他們對文物藝術品的責任感,樹立一種對文物藝術品的愛護意識。

張延華則認為:“《規程》就是一個充分協調的過程,這個標準最後的成果代表了所有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的正當要求。首先,它規範了拍賣人的行為,對委託人、競買人的權益形成具體的、直接的保護。其次,有利於減少拍賣糾紛,控制拍賣活動各方的法律風險。再次,這個標準對於規範和提高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的管理和服務水準以及樹立行業誠信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實,《規程》的出臺也正是十幾年來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發展的一個經驗性總結,它總結了規範代理、規範經營、規範管理的經驗。縱觀當前文物藝術品大環境:文物藝術品經營來源和領域的不斷擴展,以及價格和流通的解禁,使文物的高價值、低價位局面大大改觀,不僅結束了文物只賣給外國人的歷史,還使境外回流文物在拍賣市場上逐年增加。開放的文物藝術品市場,使民間的文物收藏和保護意識極大提升,文物藝術品受到普遍重視,收藏隊伍規模空前。越來越多的各界高端人士的大量資金注入,使文物藝術品市場成為多方參與、多種資金支撐的領域。但與此同時,這個市場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不規範性,運作起來沒有那麼順利,如經紀人制度不完善、不規範交易現象時有發生、惡意炒作哄抬價格等不公平交易問題突出等等,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市場信譽,也使得很多願意並準備投資藝術品産業的人望而卻步,消減了投資意願。規範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即是對買、賣及委託人等幾類主體行為以及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的調整與規範。

制度基礎進入發展核心

“雖然該規程的制定和出臺本身並不屬於立法活動,規程內容也不具有正式法律淵源意義上的法律效力,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規程的出臺毫無法律意義。恰恰是藝術品市場中的很多法律制度不是由立法者‘閉門造車’空想出來的,而是來源於市場交易中形成的習慣、規則。所以它的頒布實施是對我國藝術品市場法規實踐的行之有效的辦法。”劉雙舟教授認為,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經濟和法律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的重要條件,是參與市場活動的一切市場主體,在權利、義務、責任、規則等方面,處於平等地位。中國改革開放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正是國家“放權讓利”,逐漸打破原有“一體化”模式的過程。

包括此次《規程》在內的行業規範的起草制定一直受到國家有關部委的重視。2007年3月22日,商務部發佈了《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下達2007年第一批國內貿易行業標準項目計劃的通知》,在通知中將《文物藝術品拍賣技術規程》列入了計劃,並指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為主要起草單位。2007年4月23日,《規程》第一次專題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初步確定了《規程》制定的基本框架結構、章節和主要內容。2007年至2009年12月,經過近4年、10余次調研和專家論證並審議,終獲通過。

《規程》的頒布表明,中國改革在社會利益多元化後開始關注並試圖進入行業標準化核心層面,藝術品市場制度基礎建設問題成為不可回避的關鍵詞時,不僅僅是文化部或相關文化主管部門,甚至與之關聯的行業政府主管方也開始認識到這項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廓清了發展的新目標。《規程》確認了拍賣實踐中形成的慣例,拓展了一些操作方式,明確了拍賣操作中對拍賣三方的保護規則,為拍賣公司規範流程提供了行為準則。

劉雙舟認為,《規程》的內容雖然比較具體和細緻,但是並未超出我國現行的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都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比如規程規定文物藝術品拍賣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拍賣法中規定的“三公一誠”原則,“遵循有利於歷史文化遺産保護與傳承,有利於優秀文物藝術品傳播的原則”則源於現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中“保護祖國歷史文化遺産”“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産”等規定。還有,《規程》對拍賣圖錄問題、拍賣標的保管和保險問題、拍賣標的預展問題、委託競投問題等等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對拍品倉庫管理方面進行了細緻規範,這些內容在文物藝術品拍賣實踐中有的已經是被大家廣為接受的慣例,都明確地用文字規範下來,而上述這些都是現行拍賣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的。

其實,中國藝術品市場最根本問題,是參與藝術品交易的供給方、買受方、仲介方權利如何界定的問題。而《規程》中反映出來的對藝術品市場的法制化管理思路,是實現市場安全交易規範化、制度化的基礎之一。這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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