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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之路——中國藝術品市場規範調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23 22:17:04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

代理制究竟要完善什麼?

“當前的藝術品市場之所以散亂,究其原因莫不是誠信的缺失。國家將來關於藝術品市場的立法,必須要將誠信原則作為立法的基本思想,法條的設計、藝術品經紀人權利義務的設定、藝術品市場的管理等都要把誠信放在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認為,完善藝術品市場規範甚至可以考慮在司法適用中可以直接引用誠信原則,作為定案依據。同時還需要加強對藝術品代理制或經紀人的認識和理解。密切買賣雙方市場甚至和藝術家的聯繫,國家可以通過制定專門的藝術品經紀人、代理制方面法律法規,使得更多的人可以而且很容易地了解畫廊、拍賣行的性質、優勢等,這也是買賣雙方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達到雙贏的較好結果。

劉雙舟認為,藝術品市場代理制和經紀人從業的資格管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我國法律必須予以積極引導,這樣才不至於導致藝術品經紀市場的雜亂。國家應當對藝術品經紀人資格的取得規定更加嚴格的要求,而不能像保險經紀人、不動産經紀人那樣輕易地就可以取得從業資格。對於自然人,國家必須組織統一的藝術品代理制方面的資格考試,對於藝術品經紀人做各方面的素質國家必須以考核的方式做出具體要求。對於畫廊、拍賣行等行業甚至可以考慮制定代理制管理的相關準則。

文化部“中國藝術品行業登記認證數據庫”工程是文化部為藝術品市場創建良好、健康的發展環境建立的市場誠信機制,已經于2006年4月啟動。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研究員西沐認為,該數據庫工程就是通過對藝術品及藝術家建立誠信公示體系,建立便於查詢、快速檢索的方式。它的建立,對於規範藝術品市場、打擊不法經營行為、建立藝術品市場的誠信體系起到推動作用。但目前該工程還處於較為初步的階段,因此,逐步完善該工程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拍賣業也從“只進不出”“只生不死”的狀態,開始面臨著“生與死”的考驗。中國拍賣業行業協會會長張延華告訴記者,拍賣協會目前也正逐步完善拍賣公司和拍賣師的“退出機制”。根據現行的《拍賣法》,藝術品買家一旦在拍賣行購得藝術品,是不能退回的。但是,由於我國目前藝術品代理制度的不完善,拍賣行的職能很多情況下為鑒定師所取代,而鑒定師的水準及信用難以保證,適時引入“退貨機制”,能夠彌補藝術品市場誠信的缺失。同時,加強藝術品拍賣的行業自律。

也有專家提出,應當儘快將拍賣行、畫廊等法人形式的藝術品代理機構組織起來,成立相關的藝術品代理協會,負責自律管理以及協調藝術品代理機構與藝術品生産者、投資者、買家或藏家等多方面的關係,並及時建立藝術品代理投訴制度,提升藝術品代理組織的整體形象,增加社會對藝術品代理機構的認同感。同時實行藝術品代理登記制度,建立資訊檔案庫,對藝術品經紀人的職業情況進行全面的記錄,並設專門機構接受公眾對經紀人的查詢和投訴。還可以建立資信評級制度,督促藝術品經紀人認真地履行職能。由行業制定自我約束、共同發展的行業自律制度,這也是藝術品市場通行的國際慣例之一。目前中國文物藝術品市場所缺乏的正是一種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用於自己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

“保真”才能“保身”

“拍假和假拍不是目前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的主流,否則無法解釋這個廣泛參與的市場能夠有如此發展的速度。”採訪中,記者不止一次聽到專業人士這樣講。

中拍協有關負責人認為,從目前中國文物藝術品發展的規模速度乃至於參加的人數來講,整體應當是積極健康的。這是一個事實。很難想像,如果目前拍賣市場像某些消息或某些團隊所描述的漆黑一團的話,不可能有這樣的成績。這個市場,高手太多,明白的人太多,包括新聞媒體,都對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監督作用。當然,拍賣市場的成績宣傳的情況,社會關注度在不斷提高。價格高、物品稀缺,造成文物藝術品拍賣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因此對其所存在的問題會有放大的效果,但拍賣市場中真正的藏家、行家對拍賣行業的批評可能比例還比較小,反而很多社會輿論關注、表揚、批評及建議的可能更多。

中拍協認為,大家在很多問題上的疑慮值得拍賣業重視,比如拍假。一種情況是目前比較普遍的,是無知賣假,也就是能力所限;另一種情況是知假買(賣)假,這種情況比較複雜,至少是商業道德問題,儘管拍賣法中有瑕疵不擔保的條款,但是企業不能將此作為擋箭牌來推卸自己的職業道德或者説職業操守。

同時,也要考慮到中國文物藝術品的特殊性,中國歷史眾所週知的動蕩,朝代更疊,後朝毀滅前朝文化,很多文化的延續傳承和著錄受到損壞,大部分是人為的。有幸遺留下來的藝術品就會有考鑒的難度,如果在環節上出現疑問,市場專家會有解決辦法,這是對文化對市場負責任的表現。比如説某某(款)某某(傳),傳遞的資訊是大家對此文物真假年代的不確定,不確定不代表假。

第三種是造假拍假,這在文物拍賣上,是極少出現的,到目前為止,中拍協藝委會還沒有接到拍賣公司和造假集團或違法分子的證據,因此對這個問題的認定應是法律問題。中拍協曾態度鮮明地表示,對於“能力所限”需要提高自身的業務水準,把文物藝術品拍賣真偽鑒定的爭議降低到最低;對於“知假買(賣)假”要提高專業的門檻、標準和要求。對於“造假拍假”鼓勵大家包括媒體舉報。

假拍,完全是拍賣企業能夠宏觀控制的,其核心在於資訊的傳遞要完整真實,拍賣企業只有加強內功、最大限度地保真,才能樹立良好的口碑,夠給買家賣家提供一個安全的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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