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市場

標準之路——中國藝術品市場規範調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23 22:17:04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

透明和規範是健康發展的助燃劑

文物藝術品的拍賣流通在一段時間以來都有很多爭議,這其中也包括拍賣流程如何規範化運作的問題。拿私人文物藏品來説,改革開放前,各地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的買賣是唯一合法的、主流性的商業行為。因為國家禁止其他市場流通途徑,獨家經營的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處於民間文物交易的鼎盛時代。雖然1982年頒布了《文物保護法》,但是此時保護的概念仍然很難同“市場交易”一詞聯繫在一起,在私人買賣文物方面仍然嚴格控制。由於法律的禁止,所有的民間文物流通渠道只能處於私下交易狀態。

1992年以後,因為文物藝術品交易的市場化趨勢已經不可阻擋,而原有法規又難以規範文物藝術品交易的現實,不僅使仿製品大行其道、擾亂市場,也使一些國家嚴禁出售的珍貴文物通過各種渠道涌向“黑市”,甚至遠走海外。所以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規定了公民個人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這是對文物行政管理一直奉行“統一經營”的實質性突破。認可了存在多年的文物拍賣企業和拍賣行為的合法性,也對文物價格確定的市場化給予了承認。包括《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等的出臺,均表明瞭國家對文物藝術品市場的開放態度,不僅為“有實力、懂收藏”的藏家建構了較好的平臺,也使長期“不見光”的私人文物藝術品市場走到臺前。正像國家文物局中國文物商店總店原業務負責人、文化部中國畫研究院原副院長趙榆講的那樣,伴隨法規政策的不斷實施,行業經營模式將被更加透明、更加規範的經營機制取代。《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也就是把原來健康的市場行規轉化為人人可見的運作流程,摒棄掉不規範的東西,讓拍賣三方都清楚明白市場操作的過程。

不過,由於現行文物藝術品市場配套法規還很缺乏,比如藝術品鑒定的標準、價值評判標準等等,使得《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出臺還顯得有些孤單,令整個藝術市場的規範的內容仍不夠具體和充實,也給不規範的小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機,使不規範交易依舊可以在隱蔽中進行。

幸運的是,《規程》確定的“拍賣人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時,應製作鑒定記錄。鑒定記錄內容包括鑒定時間、地點、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和結論”。目的是為了儘量做到減少爭議的效用。這也將促使藝術品市場更趨開放透明,也為藝術品鑒定收藏的利益保障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而像這種規定,在以往的文物藝術品管理規定中是沒有提及的。

此外,《規程》的“公”“信”原則,將在藝術品市場起到督促作用。比如規程規定文物藝術品拍賣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是“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樣便於第三人了解有關物權的資訊,從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會對藝術品市場的穩定和諧起到重要作用。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程》的出臺並沒有對“拍假”和“假拍”進行詳細闡述。張延華認為,知假拍假是極少數人的個別行為。通過這部標準,一方面通過鑒定程式、上拍流程等方面可以約束拍賣企業;另一方面協會自身有企業信譽評級系統,將會直接影響該企業的信用評級。頒布實施起到了給當前火爆的藝術品市場添加了規範的助燃劑作用,同時,對於文物藝術品拍賣交易的方式、方法和處理會更加有規可循。一部《規程》對於藝術品市場也並非萬能。因為作為行業自律性標準規則,雖然已經將很多規則細化,但它涉及的許多制度還是難以細緻入微,並且,也需要逐漸磨合銜接。但是,《規程》所體現的基本精神,還是給當前藝術品市場開拓了廣闊未來。

業內共話行業標準規範

保利拍賣:會做相應調整

趙旭(執行董事):中國藝術品拍賣業恢復伊始,就得益於政府有關部門的熱情扶持。尤其是國家加快法制建設進程,為藝術品拍賣配置了強有力的市場助推器。但我們也清楚地認識到,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業還十分年輕、稚嫩,有許多的弱點和不足,專業知識不夠,人才結構不合理,拍賣運作和客戶服務還存在不規範、不到位之處。要使我國藝術品拍賣業迅速成長茁壯,真正躋身於國際名牌藝術品拍賣企業之中,還有很多事情要做,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任重而道遠。因此,此次規程的出臺肯定有利於行業的發展,更好地規範拍賣行業的行規。藝術品市場熱離不開法規的規範作用。由於市場的經濟原因,目前拍賣公司太多,不出臺新的規定不利於市場調整。總體來説,《規程》的出臺是對拍賣公司利益的保護。

行業需要規範,不管是行業協會還是國家文物單位,出臺管理規則,一定是要對行業進行規範,同時希望行業健康地發展。對大的拍賣公司來説,是有法可依了。例如《規程》中也涉及到對庫房的管理規定,從我們公司來講,這項工作我們之前也已完全做到。明確規定了,即使是拍賣管理層也不能隨意進入。另外,我們也看了一下《規程》附錄的“委託拍賣合同、公司競買協議、委託競投授權書、成交確認書4個資料性附件”,對照我們公司的情況,我們認為與公司的類似合同沒有太大差距。只是細節我們會做相應調整。至於非常專業的問題,我們會根據《規程》,請律師來做比對。總之,保利拍賣的規程也有一些更嚴格的要求,我們做到規程提出的要求不是問題。

匡時拍賣:增強企業對文物藝術品的愛護意識

董國強(董事長兼總經理):拍賣企業起到的是行業仲介的作用,其規範操作對市場的健康發展很重要。從藝術品拍賣行業來説,國內已經開展了十幾年的時間,各個拍賣公司的《規程》大都是依照《拍賣法》來執行的,在實際操作中則主要依照蘇富比、佳士得這些國際大公司的流程來運作的。

過去,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沒有發佈相關的《規程》。這個《規程》的出臺,其實也是根據國內拍賣形式,同時總結了國內十幾年的行業經驗、存在的問題,經過調查研究以後制定的。對行業規範應該有比較大的幫助。例如,《規程》以書面形式把拍賣人徵集拍賣標的時應做到的徵集規範明確列出,此條不僅能起到對委託人和拍賣公司的保護作用。避免出現詐騙現象,更重要的是維護了委託人的利益。從匡時公司自身來講,我們彌補這個漏洞的辦法就是,在合同上加蓋一個內容為“本合同須由本公司人員簽字方為有效“的公章,來防止合同丟失和合同沒有及時收回帶來的問題。

此外,該《規程》對庫房的管理也提出了細緻的要求。我認為,從文物藝術品來説,第一,出於對企業安全的角度考慮,制定該條文;第二,也對從事藝術品拍賣的從業人員提出了要求。不能單純地把文物藝術品拍賣物當成商品來看。從業人員要保證它的完好無損。儘管文物藝術品的委託人是個人,但我們仍然認為它是個社會資源。長遠角度看,文物藝術品代表了一個國家的文化,所以對文物藝術品的保管,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更是一個對藝術品的愛護和保護責任。《規程》提出了讓更多的拍賣從業人員和企業樹立一個對文物藝術品的愛護意識。

榮寶拍賣:制度公正問題越少

劉尚勇(總經理):我們認為,這個標準是一個基礎的標準規程。有這個標準,才能説明一個企業運作的基本規範化。榮寶有自己的規程,我們已經超出了這個《規程》提出的標準規程。同時,這個標準,不是一個評判公司好壞的標準。其出臺,目的是為了打破買賣雙方,甚至與委託人三者之間資訊不對稱,披露不充分、出了問題又不承擔責任的問題,因為資訊不對稱就會存在權利義務的失衡問題。首先在文物藝術品的價值評估上就會出現問題;其次,在雙方甚至三方認知上有困難,容易引起社會的質疑。那麼,怎麼去解決,也就是通過制度建設來逐漸修復漏洞和完善市場建設。所以,如果制度和程式是公正的,出現的問題就會越來越少。

我認為,此次《規程》的公佈,最大的貢獻在庫房管理部分,這些部分都是從保護的角度出發被提出來的。

上海朵雲軒拍賣:有規可循我們很需要

焦安(副總經理):中國的文物藝術品拍賣,發展得太快太猛,還沒有來得及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們就已經到達世界藝術品拍賣的頂峰地位了。這其中暴露出很多問題。中國的拍賣公司都是在自覺自律、邊幹邊學、出了問題自我糾正這樣子慢慢摸索前進的,很不容易。《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的出臺,雖然滯後了,但是很需要!雖然不全面、不完善,但是很重要。我們的藝術品拍賣要和國際接軌,要公開、公平、公正,必須要有法可依、有規可循。現在應該説是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規程》在最後還附4個資料性附錄,我想這四個資料附錄的出臺也是為了避免一些地區性的小拍賣公司,趁機制定不規範、不公平、有利於自己公司利益、防止損害消費者利益而制定的。朵雲軒是國資的,經過百年曆史沉澱,具有優良的品牌知名度,是擁有中國最完整藝術品産業鏈的大型集團公司之一。從成立之初就是嚴格按照國際藝術品慣例來進行管理、徵集、運營的,在此次《規程》頒布之前,我們已經完全達到了這些標準,有些地方甚至更加嚴格。但是,此次《規定》尚未明確一些收費標準,比如文物局鑒定費、火漆費等,是否合理,收多少?這些仍然有很多爭論,應該明確標準。

西泠拍賣:需要更細化的服務

陸鏡清(總經理):《規程》的出臺有助於加強拍賣行業的公平競爭,進一步推動與整合我國藝術品市場的整個産業鏈。但是《規程》中一些細節也有待推敲,如委託競投一項,拍賣人應競買人的要求,在拍賣現場為其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資訊的服務。這樣的提法不是太合適。為什麼呢?因為有些競買人不在現場,甚至是在國外,受時間限制,是不可能把競買資訊隨時傳遞的。這種隨時傳遞競買資訊的做法只適合於針對現場的競買者。而且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做法,這是一種更細化的服務。

其次,對於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限也值得推敲。有效的方法是,委託人應按照約定在簽訂拍賣合同後立即將委託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而不是標準所講的“委託人應按照約定於拍賣預展兩個工作日前將委託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這點和拍賣公司平時的操作有很大的差異,一般都是兩個月前雙方簽了合同之後,委託人就把委託拍賣標的交給拍賣公司。如果是在拍賣預展兩個工作日前交付,拍賣公司是沒辦法進行拍賣的。因為之前的圖錄、預展、巡展、拍照等等工作根本來不及。

此外,關於保留價規則也有一些問題。此項與《拍賣法》有些出入,拍賣師的任何報價都應是有效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應是拍賣的成交價,如按《規程》的提法,對競買人而言是有一定的隱瞞性操作的。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相關文章
注: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下一頁“798”裏的秋拍序曲
上一頁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尚無評論

留言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