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市場

標準之路——中國藝術品市場規範調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23 22:17:04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

執筆\劉亞東

本刊記者\張天羽 駱阿雪 楊列

引言:這是一個近年來引發了眾多關注的現象,這是一個被洶湧而來的飛躍式發展激起了泡沫的市場,這是一個被很多人羨慕、嫉妒乃至於懷疑的市場。關於它們,真正的內幕我們所知其實不多,而議論卻實在不少。伴隨而來的市場規範之聲從它開始形成的那一天就未曾停止。

它們,有一個公認的代名詞——藝術品市場;同時,這個詞語馬上會讓人想起另一個詞——市場規範,或者官方一點的話叫做——法規建設。

事實上,大多數的媒體報道都有意無意地將這兩者畫上了相互注解號。比如從1996年中國拍賣史上的第一起因畫作真偽引起的買家狀告浙江某拍賣公司拍賣張大千的《倣石溪山水圖》的訴訟案開始,到2009年這10餘年中,如假冒著名畫家吳冠中作品《炮打司令部》侵權案、石魯遺作(均為贗品)驚現河南案,及畫家史國良告北京某拍賣公司拍賣偽作案,還有上海某拍賣行因接受競買人委託,直接參與競買行為,被工商部門立案調查,甚至“拍假”和“假拍”等等,都是八卦新聞的猛料。

一般人在新聞中看到的,只是些被臉譜化甚至妖魔化了的“市場黑幕”。現實中則遠非大多數人所知道的那麼簡單。拍賣上的“天價”並不能減少這個市場在各種輿論上承受的重力,在享受財富的同時,他們面對的還有壓力。

是在壓力中實現人們猜測的“崩盤”,還是通過壓力轉化為一種行業約束標準,變為更為健康的發展推力,這成為了“藝術品市場”能否走向輝煌的分野。“本期關注”編輯部記者將帶著問題,深入到一線,以藝術品市場法規建設為主線,著眼整個行業,並重點關注拍賣行展開採訪調查……

 

中國藝術品市場法規之路

上個世紀90年代,現代畫廊、文物拍賣公司、藝術博覽會、《拍賣法》等新詞彙相繼為人們熟知。進入21世紀,在市場的推動下,國家相關的經營制度和法律法規開始逐步制定。近年來,《文物保護法》《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支援文化事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也相繼出臺。這些法規政策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民間收藏也日益興盛,大批民營企業也開始進軍藝術品市場。目前,中國藝術品市場基本形成了以北京為輻射點,滬、杭、魯、粵為支點的全國性格局。在多點開花的市場繁榮面前,人們也發現,藝術品市場的管理及規範政策已經遠遠滯後於快速發展的市場,甚至有專家認為藝術品市場混亂的根源在於管理鬆散,是發展的瓶頸。

體系缺位,法規與實操之間的偏差

藝術品市場因其包含的藝術價值及交易標的的獨一無二性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市場。在我國,一級藝術品市場是在缺乏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依照藝術品市場規律而言,一級市場的規範往往又是二級市場健康運作的前提。拍賣行作為二級藝術市場是現在暴露問題最多的一個環節,也是批評者的眾矢之的。

目前,藝術品市場的立法只有文化部制定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而由文化部醞釀多年、即將呼之欲出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由於國家《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規定了部門規章不能再設置行政許可,而隨之擱淺。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藝術品經營的有關管理規程必須做出較大調整修改後方能出臺,但即使推出,由於部門規章層級較低,也遠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實際上,《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設立的監管措施實際上也意味著被廢止。而當前,又沒有其他的法規來明確文化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大多數地方文化部門對藝術品市場的管理均缺乏力度。從對拍賣業進行調整的現行法律法規來看,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國拍賣行業拍賣通則》兩部,但這兩部法律規範對我國不成熟的藝術品市場規定得有些太籠統,需要增加相關細節、規範進行補充。比如《拍賣法》,雖然對拍賣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程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使拍賣活動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拍賣法》將藝術品和一般商品同樣看待,也沒有明確主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只能對藝術品市場的其他環節進行管理,而對於藝術品拍賣的管理很難介入,造成整個藝術市場管理體系分散、不成系統。還有大家一直都比較關注的問題——“假拍”和“拍假”。拍賣行通常以《拍賣法》規定的“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作為免責理由。但這項辯護理由有時並不能對我國複雜的藝術品市場一概而論。因為這條免去的僅是善意拍賣人對拍賣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能免去其中故意串通賣方、欺騙買家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拍賣行是依靠信譽生存的,雖然在國際上有拍賣不負責拍品真偽的慣例,但一些有名望的拍賣行依然想盡辦法來“保真”,我國的《拍賣法》也延續了這個國際慣例。通常,在健康的藝術市場中拍賣公司作為買方與賣方的仲介人,其權利與義務就是按照法定程式拍賣標的,收取佣金費用,而不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保證人的責任,真正承擔該責任的是賣家。然而一些拍賣公司卻以此為依據,乘虛而入。之所以在拍賣環節屢屢出現“假拍”“拍假”的瑕疵責任糾紛,正是説明瞭法規與實操之間仍然存在著較大偏差,問題和癥結就在於藝術作品價值鑒定體系的缺位,這種缺位,應該在一級市場的流通過程和經過市場評價與檢驗中得到解決或認定。而作為一級藝術市場的畫商與畫廊,理應是藝術品進入交易市場中經歷的重要環節,起著藝術品基礎數據整理、鑒定、定位和推薦的重要作用。藝術品買家可以依據畫廊與畫商提供的藝術品資料,對書畫作品價值的真實性産生信賴。但從實踐結果看,不少畫廊基本屬於“商品寄賣店”,採用的是藝術品市場中最低級的交易方式——經營者們將商品畫成批量地買進賣出,或兼營工藝品、複製品,甚至哄抬價格,質與價不成正比,逐漸淪為藝術品市場的邊緣,進而影響到拍賣市場。

1   2   3   4   5   下一頁  


相關文章
注: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下一頁“798”裏的秋拍序曲
上一頁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尚無評論

留言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