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全國人大機構改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完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職能作用。
(二十一)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為適應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需要,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領域法律制度建設,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研究、擬訂、審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事務、群團組織、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有關議案、法律草案,開展有關調查研究,開展有關執法檢查等。
(二十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為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促進國家監察工作順利開展,將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原有工作職責基礎上,增加配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方面的職責。
(二十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