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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來了!寧波既有住宅申請加裝電梯 需滿足這些條件
發佈時間:2023-01-04 08:48:15    

  小區電梯加裝關係到千家萬戶,是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民生工程。

  近日,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寧波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電梯加裝出資原則、加裝申請條件等作出明確規定。《辦法》自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既有住宅的適用範圍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徵收範圍或計劃,已投入使用、四層及以上、非單一産權的無電梯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主體、社區引導、政府支援、友好協商、市場運作、合力推進”原則。

  《辦法》指出,加裝電梯所需資金,以業主自籌為主。相關業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等原則,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後共同出資。業主加裝電梯,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公積金以及財政獎補資金等。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加裝電梯項目,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方式多樣化、運營服務市場化的加裝電梯工作新模式。鼓勵社會力量合理利用電梯開展廣告等經營活動,增加電梯公共收益,拓寬電梯運作、維護、保養資金籌措渠道。

  《辦法》明確,申請加裝電梯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徵求所在單元(幢、小區)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單元(幢、小區)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二)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明確:加裝電梯品牌及製造單位;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其籌集方案;電梯使用管理人確定及更替方案;電梯維護保養方式及保養維修費用歸集、使用、續籌方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業主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辦法》明確,加裝電梯申請人可以自行組織實施加裝電梯工程,也可以委託業主代表、電梯企業、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原建設單位等,作為加裝電梯項目的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應委託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同及以上資質的房屋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範標準要求,編制出具加裝電梯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包括:電梯選點位置、建築結構、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內容,反映相鄰建築關係的增設電梯總平面佈局初步方案及效果圖等。

  《辦法》提出,加裝電梯項目需對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管線設施設備進行遷移或改造的,申請人應按程式向相關權屬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承擔相應費用。相關權屬單位應積極子以支援配合。涉及的管線設備設施屬於市屬國有企業所有的,應由該企業負責組織施工,並承擔全部遷移更新費用。

  按照《辦法》,加裝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申請定期檢驗,履行特種設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確保電梯運作安全。鼓勵相關業主提前建立電梯運作維護費用儲備金,鼓勵電梯共有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等,依法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義務。

  加裝電梯使用管理人職責不明確、維護保養工作不落實、運作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來源: 中國寧波網    | 撰稿:徐卓蔚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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