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運河航運被寫入《大遺址利用導則》
“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大遺址利用工作的直接責任主體,承擔遺址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大遺址利用工作涉及多方權益時,地方人民政府應協調明確各利益相關方的權責”……《大遺址利用導則》開始在網上徵求意見了。國家文物局給出導則適用範圍,包括列入國家大遺址保護項目庫的大遺址利用工作。而其他古遺址、古墓葬利用工作,可參照該導則實施。
長達三千余字的導則中,專門提到了大運河通航。本月初,本市發佈《北京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及《北京市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五年行動計劃(2018年-2022年)》時也明確提到,將重點進行遊船通航河道的開發,確保通惠河部分河段、潮白河部分河段、北運河通州段實現遊船通航,以遊船線路串聯展示大運河文化生態價值。
“吃喝”項目可引入大遺址
大遺址利用可分為遺址價值利用和遺址相容使用兩類。其中,價值利用是基於遺址本體、遺址環境、出土文物,以及文物價值內涵和相關資訊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而遺址相容使用,是不以文物價值內涵傳播為直接目的,但依託遺址所在區域的土地、生態資源等開展的利用活動。
國家文物局給出了兩類利用的“樣板”。比如遺址價值利用方式可以包括遺址展示、科學研究、傳播教育和産業轉化等。相容利用方式可以包括遊憩休閒、社會服務、環境提升和産業協調等。舉幾個例子,大遺址不僅可以被“開發”為街心公園等,還可以引入餐飲、交通、文化娛樂等社會服務項目,採用特許經營等市場化手段,為公眾提供圍繞大遺址價值內涵的公眾文化服務。同時,通過在大遺址所在區域實施建築整治、場地綠化和環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人居環境。
圍繞大遺址利用調整所在地現有産業結構,還可以形成適合其利用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産業環境。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的前提下,延續大遺址既有功能,比如大運河的航運功能,反映大遺址歷史演變和功能變遷;或發展生態農業、文化産業、旅遊業等低能耗低強度的産業,與大遺址價值展示和遺址環境改善相協調。
大遺址利用避免大規模“假景”
導則提到,大遺址利用應以價值利用方式為主。直接責任主體要重點闡釋和展示大遺址的獨特價值和歷史文化資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積極健康的文化導向,提高公眾審美水準。
同時,大遺址利用並非“閉門”工程。要組織公眾考古、成立志願者隊伍、接受社會捐贈、進行産業轉化等方式,積極拓寬社會力量參與大遺址利用的途徑。鼓勵建立公眾資訊平臺,利用網路等新媒體、新技術及時公佈考古科研成果、管理情況和活動資訊,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和建議,促進當地居民、遊客、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參與大遺址利用活動。
採用相容使用方式時,直接責任主體應堅持最小干預原則,嚴格控制建設規模,不得影響文物本體安全、文物價值和景觀環境。尤其是景觀綠化和環境整治項目應突出歷史氛圍和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規模人工造景。
大遺址利用效果將定期“考試”
國家文物局表示,大遺址利用要遵循“堅持公益屬性、注重文化導向、服務社會民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確保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安全,採取多種方式科學闡釋文物價值,改善文物所處環境,提升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水準,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改善的關係。
有關部門鼓勵採用新技術提升管理水準,動態監測文物安全、環境狀況、遊客量等,建立適用於大遺址的實時監測平臺或綜合資訊管理系統,監測數據及時建檔保管。
另外,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督察和效果評估,及時發現大遺址利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大遺址利用直接責任主體落實整改措施。
此次意見徵求將持續至今年12月31日。
名詞解釋
大遺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國古代歷史各個發展階段涉及政治、宗教、軍事、科技、工業、農業、建築、交通、水利等方面歷史文化資訊,具有規模宏大、價值重大、影響深遠的大型聚落、城址、宮室、陵寢、墓葬等遺址、遺址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