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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迎來新規

發表于:2024-02-26 11:04  作者:吳奇  來源:合肥晚報  責任編輯:汪影

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助於增強企業環保意識,促進産業升級。近日,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支援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

所謂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政府部門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限定種類和數量污染物的權利。實施排污權交易,發揮市場化手段對環境要素的配置作用,對激勵排污單位污染減排,促進産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作用。

本次《辦法》明確,現階段,全省統一實施的排污權交易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設區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按規定增迦納入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其中,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是指在滿足區域環境品質要求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依法取得排污權並按規定繳納的費用;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則是指政府儲備的排污權,以競價出讓的方式出讓給排污單位所收取的費用。

《辦法》提出,安徽建設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生態環境部門核定應繳納的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數額、繳費期限等資訊,稅務部門按屬地原則徵收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

排污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後,繳費憑證作為登記、發放和變更排污許可證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依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污權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益。

出(轉)讓排污權的有效期限統一為5年,以排污許可證確認為準。有效期限不足的,應按有關規定補足5年。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按排污權期限完整繳納,不滿5年部分應補足。排污權租賃以月為交易時間單位,租賃有效期自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據了解,按照計劃,2025年底前,全省將基本建成配置科學、運轉高效、服務高品質發展的排污權交易市場;並積極參加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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