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記者獲悉,《南寧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于2016年4月18日起公佈施行。
為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南寧市人大常委會于18日下午舉行了新聞發佈會。發佈會上,三大亮點吸引了在場媒體的關注。
明確三大立法許可權
根據立法法關於設區的市立法許可權的新規定,《條例》明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許可權主要包括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三個方面;同時,進一步突出市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規定南寧市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都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已經制定的政府規章,涉及上述事項以外的,繼續有效。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現行政府規章,可以由有關職能部門在充分調研、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修改的意見、建議,在時機成熟時,法制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年度立法計劃,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不適用法規可暫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按照這一要求,修改後的立法法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部分地方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條例》根據南寧市的立法實踐經驗和深化改革的實際需要,參照《立法法》作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本市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的規定。
這一新規定在南寧也有著成功的範例。去年,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提請,針對《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關於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到期後的處理規定,不利於穩妥實現經營權順利過渡的情況,從有利於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目的出發,作出了《暫停實施〈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決定》。
新法規打造魅力南寧
在去年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安排審議的10個項目中,尚未審議完成的《南寧市西津濕地公園管理條例》、《南寧大明山管理條例》將於今年繼續安排審議,計劃在10月份前通過。草案通過後將為加強南寧市生態環境保護,打造綠色南寧,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依據。
根據南寧市文物保護工作和崑崙關景區管理工作的需要,今年我市將制定《南寧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和《南寧崑崙關管理條例》。這兩件法規均將於今年7月提請進行初次審議,法規施行後將進一步加快推進南寧市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為努力鞏固和擴展城市文化底蘊,形成敬酒不衰的城市文化活力提供依據,使秀美邕江與歷史名城交相輝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