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從自治區紀委獲悉,為進一步推動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專項工作深入開展,現將近期查處的1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通報指出,14起違紀違法問題,有的以權謀私、索賄受賄、侵吞國家和集體財産;有的在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救濟、低保醫保等分配環節虛報冒領、貪污侵佔、優親厚友;有的在工程項目等招標投標、工程建設中官商勾結,小官大貪;有的利用辦證、建房、入保等機會搞亂收費、收受“紅包”禮金,影響惡劣。查處這些案件,充分表明各級黨委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全區各級黨員幹部特別是基層黨員幹部一定要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
通報要求,當前,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專項工作進入集中查處的關鍵時間節點,各級黨委(黨組)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專項工作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措施,下大氣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和自治區紀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深化監督執紀問責,堅決整治和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真正落實到基層。對落實“兩個責任”不力、轄區內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突出,或者有案不查、壓案不報,甚至袒護包庇的,堅持“一案雙查”,嚴肅追究責任。
近期查處的14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南寧市橫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副局長梁子康受賄問題。2013年,梁子康利用職務之便為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減少納稅額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4.8萬元。2015年12月,梁子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桂林市全州縣公安局龍水派出所原所長唐海龍收受行政審批好處費問題。
2012年底至2014年2月間,唐海龍利用幫助村民辦理爆破項目審批、戶籍登記審批、收養證明等事項的職務便利,收受服務對象好處費2.76萬元。2015年12月,唐海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北海市科學技術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羅新平騙取科技經費、受賄問題。2013年底至2015年間,羅新平與他人專門成立9家公司,虛構專利發明、科研項目、科研團隊,騙取科研經費151萬元,並從中分得42萬元;為他人申報科研項目經費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18.1萬元。2016年1月,羅新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北海市福成供銷合作社原黨支部書記、理事會主任劉顯雄騙取城市低保金問題。2013年2月,劉顯雄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隱瞞其家庭收入,通過填報虛假申報材料,使其家庭成員4人享受城市低保金2.22萬元。2016年1月,劉顯雄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已收繳。
五、欽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副局長黃鬱受賄、違規審批問題。2010年至2014年間,黃鬱利用審批城市公交燃油補貼、評審車輛性能檢測線、驗收培訓駕校等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39.1萬元;未嚴格履行職責,多次違規審批城市公交燃油補貼,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011萬元。2015年12月,黃鬱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欽州市欽北區長灘鎮新鋪村委會原主任翟高大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金問題。2013年間,翟高大利用職務之便,在明知其家庭不符合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條件的情況下,以其兒子名義辦理並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金1.8萬元。2016年1月,翟高大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七、玉林市容縣十里鎮泗登村原黨支部書記潘國海收受農村危房改造好處費問題。2011年至2013年間,潘國海在幫助農戶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過程中,收受好處費1.01萬元;在代該村農戶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的過程中,違規收取農戶辦證手續2.51萬元。2016年1月,潘國海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八、玉林市容縣水庫移民局原副局長傅廣森收受移民工程好處費問題。2010年至2015年間,傅廣森在村屯道路、排水溝建築、護坡墻工程等移民工程項目中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好處費8.1萬元。2016年1月,傅廣森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黨工委政法委員會原政工室主任彭景有虛報冒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金問題。2011年至2012年間,彭景有利用其擔任該區沙田鎮村鎮建設和交通管理站負責人和獅東村包村幹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冒領危房改造、茅草房改造補助款13.52萬元,其個人分得9.94萬元。2015年12月,彭景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民政局基層政權股原股長梁耀昉侵吞孤兒基本生活費問題。2012年至2015年間,梁耀昉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孤兒基本生活費11.568萬元;在辦理兒童收養手續中收受好處費1.41萬元。2015年12月,梁耀昉受到行政開除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來賓市興賓區糧食收儲有限責任公司原經理韋承鋒套取國家直補糧補貼款問題。2009年8月至2012年間,韋承鋒夥同他人借用農戶的名義,將議價糧賣作直補糧,套取國家補貼款21.71萬元,非法獲取收購費用3.96萬元。2015年12月,韋承鋒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司法機關已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來賓市象州縣經濟貿易局原紀檢組長韋寶燕失職瀆職、收受好處費問題。2011年至2015年間,韋寶燕在驗收“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鄉鎮貿易中心建設項目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承建該項目的某公司通過虛列建設項目,套取國家補貼資金320萬元;其間,韋寶燕3次收受該公司好處費共7000元。2015年12月,韋寶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河池市巴馬瑤族自治縣東山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主任蘭劍截留、挪用新農合資金問題。2014年至2015年間,蘭劍利用職務便利,兩次截留、挪用新農合資金8.5萬元用於個人開支,致使部分群眾無法報銷補助。2015年12月,蘭劍受到留黨察看二年、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十四、柳州市柳城縣古砦仫佬族鄉扶貧辦原主任韋認林失職問題。2012年,韋認林在該鄉農村危房改造中,不認真履職,致使25戶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村民獲得危房改造補助,造成國家損失44.1萬元。2015年12月,韋認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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