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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穩”人員申辦南寧市居民戶口所需材料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就業的外地戶籍人員,申辦南寧市居民戶口所需材料如下:
1.申請入戶人填寫《經商務工人員戶口遷移申請表》;
2.申請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原件,留複印件),入戶人屬未成年的,還須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核原件,留複印件);
3.已婚的,提交結婚證(核原件,留複印件);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已加蓋生效印章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證明書(核原件,留複印件);
4.連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招用)滿2年的勞動合同書及已連續繳納滿2年社會保險證明;
5.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年的居住證;
6.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包括:
(1)屬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提交房産的有關權屬證明。
(2)屬租賃單位公有住房等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交市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單位同意遷入證明(屬二次租賃的,原承租人應當遷出後方可辦理新承租人遷入)。
(3)屬個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交市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租住證明材料(屬二次租賃的,原承租人應當遷出後方可辦理新承租人遷入)。
(4)屬租賃私有住房的,提交市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主的申請報告、住房産權權屬證明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房主戶口須在租賃房屋戶內,且申請人的戶口應遷入房主戶內;屬二次租賃的,原承租人應當遷出後方可辦理新承租人遷入)。
(5)屬投靠本市親屬(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居住要求入戶的,提交戶主的申請報告、住房産權權屬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投靠人與戶主的親屬關係證明。
(6)屬挂靠各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僅限于辦理本人戶口並提交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同意接收證明。
(7)屬挂靠用人單位集體戶的,僅限于辦理本人戶口並提交用人單位同意接收證明。
注:未成年子女戶口應與其父或母同在一戶方可隨遷。本人離婚要求隨遷子女戶口,子女必須判給本人方可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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