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旅遊條例第二次大修,更加突出保障遊客權益
跟團買到假貨可向旅行社索賠
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修訂草案)》提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審。這是條例繼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訂後的第二次大修。這次修訂也是對國家《旅遊法》的補充和細化,其中有不少突出保障旅遊者權益的亮點
亮點一
進店購物受騙
旅行社需擔責
草案內容:
旅遊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失效、變質商品或者短斤少兩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商品銷售者或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解讀:
以往遇到這種情況,旅行社通常會要求遊客自己向購物點索賠。如果遇到在外地的購物點,遊客需要跨地域索賠,非常麻煩。這次修訂草案,新增“遊客買到假貨可向旅行社索賠”的規定,一方面強化旅遊秩序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促進旅行社擦亮眼睛,慎重選擇合作夥伴。
亮點二
遊客自願給小費,導遊可以收
草案內容:
旅遊者對導遊服務滿意而自願給予小費的,導遊人員可以接受。
解讀:
廣西這次修訂,明確建立以“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為主體,“補貼獎勵”為補充的導遊薪酬制度,保障導遊的權益。允許導遊收小費,但不能“伸手要”,必須以遊客自願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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