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集資房指標轉讓案有望被受理
在現實生活中,集資房指標轉讓引發的民事糾紛非常多,但是以往這類案件屬於“法院暫不予受理的範圍”,所以很多當事人都被拒之於訴訟的大門外。自治區某區直機關退休職工趙老先生就是其中之一。5月4日,75歲的趙老先生拿著訴訟材料早早來到青秀區法院立案大廳。
2006年10月28日,在未經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趙老先生與女同事陳某及其丈夫簽訂了轉讓本單位集資建房指標的合同,約定以16.8萬元的價格轉讓一套單位集資房,陳某夫婦很快就付了錢。但是,趙老先生的妻兒都不認可這份轉讓合同,由於他們的強烈反對,2010年,趙老先生找到陳某夫婦,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相互返還。這一要求遭到拒絕,因為陳某夫婦已經裝修了房子併入住。如今,這套帶停車位和雜物房的集資房已經升值到兩三百萬元,讓趙老先生後悔不迭。他曾多次向青秀區法院遞交訴訟材料起訴陳某,要求法院確認轉讓合同無效,但是均因這類案件屬於法院暫不予受理的範圍而未被受理。
趙老先生告訴南國早報記者,5月4日上午,他來到青秀區法院立案大廳。認真查看他遞交的材料後,法官告訴他,他的材料尚需補充。按趙老先生的理解,這意味著只要補齊材料,就得以立案,可謂曙光漸現。
趙老先生説:“未經單位同意轉讓集資房指標,是我這輩子做的最後悔的一件事!幸運的是,立案登記制從今天開始實施了,或許還有機會挽回損失。”
3 等了近一年,終於可以立案了
5月4日上午10時多,南寧市的一對母女委託尹先生,再次來到了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問詢一個起訴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的行政案件,為何等待了近一年,都沒有得到立案。
今年59歲的李女士住在南寧市新陽路。她的丈夫黃先生從1975年12月開始,在南寧市某商貿公司連續工作了39年。2014年2月1日,黃先生病逝。在他工作期間,商貿公司按照規定為他繳納了社會保險金。
在黃先生死亡後,他的家屬認為應該獲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共3.7萬多元,理由是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時,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李女士及女兒多次要求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支付,但遭到了拒絕。
為了協助這對母女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南寧市某商貿公司也多次向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2014年4月18日,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商貿公司進行了答覆,認為無法執行的原因是《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政策缺失所致。
據該局的答覆稱,雖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保險基金支付,但國家目前尚未出臺支付的標準、範圍等實施細則。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死亡人員的待遇,該局按照地方1995年、1998年及2009年相關的文件執行。該局同時認為,由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制定政策的許可權在國家和自治區,他們已就相關問題請求自治區人社廳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儘快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法》相關配套政策,“一旦相關配套政策出臺,我局立即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法律規定要支付,無奈“配套政策”等不來。2014年6月份,李女士母女對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支付上述費用。可在起訴書遞交給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後,卻沒了下文。在遞交訴狀時,他們也沒有收到法院接收材料的回執單。法律規定的7天審查期,變成了遙遙無期。
5月4日下午,當李女士母女委託的代理人尹先生到西鄉塘區法院立案庭詢問該案是否能立時,讓他驚喜的是,立案庭在今年4月30日已同意立案。當天他只要按個排隊號,就可以進行立案了。
尹先生取號等候到中午時分,終於輪到他了。接待法官找出了李女士母女去年遞交的起訴狀等材料,明確告訴尹先生,馬上就可以辦理立案手續了,但由於李女士母女去年是委託律師來遞交的起訴狀,這次委託尹先生作為公民代理人的代理材料不全,無法讓尹先生簽收立案材料,建議他讓律師來辦理。雖然因委託手續不全,而無法領到立案通知書,可掩蓋不了尹先生的喜悅:“只要知道可以立案了,我就很高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