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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立案的受案範圍:
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的登記立案範圍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執行申請、國家賠償申請,予以登記立案。
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的不予登記立案範圍的起訴或申請,以及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國家賠償申訴,不適用登記立案。
●當場立案程式:
接收訴訟材料後,經當場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即應辦理立案手續。當事人所提交的訴訟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
1.經當事人署名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五條規定的訴狀;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身份證明材料;
3.與請求事項相關的證據或證明材料。
當事人所提交的訴訟材料如有欠缺,且可以當場補正的,應予以指導和釋明,並在當事人當場補正後即辦理立案手續。
●登記後立案程式:
接收訴訟材料後,對不能當場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書面接收憑據,註明接收人、接收時間等內容,同時登記在冊備查。
接收不能當場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訴訟材料後,應視情形在法律規定的審查期限內,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一)經審查,確定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辦理立案手續。
(二)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起訴或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所提交的材料有欠缺的,應及時以送達書面補正通知或製作問話筆錄的形式,告知當事人需補正的內容、材料、期限及法律後果,並在當事人補齊材料後,辦理立案手續。案件審查期限,應自當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
指定給當事人的補正期限,原則上為7日;如有涉案人數較多、案情較複雜、需補正的材料較多等情形,可適當延長補正期限。
當事人經告知後,拒絕補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應退回已接收的訴訟材料,並登記在冊;堅持要求起訴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應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日起,在法定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
(三)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起訴或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應及時提交合議庭討論,並在法定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
●登記立案的特殊情形:
(一)當事人雖可當場補正,但經指導和釋明後,仍拒絕補正的,應接收其訴訟材料,並按前述登記後立案程式進行相應處理。
(二)當事人申請延長補正期限的,應予准許,但准許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基於當事人提交的補正材料,認為仍需補正的,可視情況給予當事人新的補正期限。
(四)經審查訴訟材料,雖對應否受理存在疑問,但在法定審查期限內仍不能確定是否立案的,應在報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後,于法定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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