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化調整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
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停車場經營者:
為切實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車輛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緩解交通擁堵和“停車難”問題,營造暢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環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均應遵守本通知規定。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為住宅小區停車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其他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其中,住宅小區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餘所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城市中心區域高於非中心區域、同一區域道路內高於路外、幹道高於支路、住宅區外高於住宅區內的原則,實行差別化收費。
(一)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見附件一。
(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分區分級差別化收費,區域範圍、等級劃分及收費標準見附件二。
(三)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見附件三。
(四)除上述停車場外,其他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四、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小型車、中型車、大型車、特大型車4類。小型車指9座及以下客車,2t及以下貨車;中型車指10座以上(含10座)、20座以下客車,2t以上、10t以下(含10t)貨車;大型車指20座以上(含20座)客車、40座以下客車,10t以上、40t以下(含40t)貨車和挂車;特大型車40座以上(含40座)客車,40t以上或車長18米以上的貨車和挂車。
五、住宅小區停車場實行計次或月票收費。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根據區域類別分別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其他停車場,可由經營者根據停車場設施條件、停車供求矛盾等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採取計次或計時的計費方式。其中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電子計時設備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式。停車場不能同時採取計次、計時兩種計費方式。
六、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跨天停放的,每一自然日計收一次停放服務費。
機動車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和實行計次收費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其他停車場連續停放的,每24小時(含24小時)只可計收一次費用,跨時段停放按標準高的時段收費,不能兩個時段累加收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費:
(一)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
(二)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停放時間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的機動車輛;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設置的出租汽車停靠站上下客、候客的出租汽車。
八、鼓勵除道路停車泊位外其他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自行制定優惠措施,降低收費標準或實行免費停放;鼓勵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九、停車場經營者(採用自助式交費智慧設備及辦理月票的除外)應在車輛進場停放時向停放者發放車輛停放服務憑證,出場時根據憑證結算費用;實施收費時,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
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的基本樣式和規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在南寧價格資訊網上。停車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基本樣式和規格自行製作、安裝、維護和使用收費標價牌,公佈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單位、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
十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其他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的經營者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並亮證收費。
十二、停車場經營者要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提高車輛停放服務水準,自覺規範收費行為。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未實行明碼標價、未辦理《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等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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