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南寧市非機動車停放保管
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停車場經營者:
為加強我市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遏制亂收費行為,規範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鞏固“美麗南寧”城市形象,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資格的停車場經營者(或物業服務企業),為進入住宅小區和其他停車場的非機動車停放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及保管服務,或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的可收取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和停放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為進入住宅小區的非機動車停放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並按停放者要求提供車輛保管服務的,可收取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只為停放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而不提供保管服務的,只可收取非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其他停車場是指除住宅小區停車場以外的所有停車場,包括利用人行道或其他公共設施、場所設置的非機動車停車場點以及醫院、市場、商場、寫字樓、賓館酒店等場所設立的停放保管非機動車輛的場點。其他停車場應向非機動車停放者提供停放保管服務,並可收取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二、住宅小區內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和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臨時停放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按月收費(月票)實行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管理(見附件一)。具體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不超過最高限價或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範圍內協商確定。
其他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見附件二。
三、非機動車輛連續停放保管(或停放)的,每24小時(含24小時)只可計收一次停放保管(或停放)服務費;跨時段停放保管(或停放)的,按標準高的時段收費,不能按時段累加收費。
非機動車停放者在同一場點長期停放保管車輛,並有辦理月票要求的,停車場經營者(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給予辦理月票。
四、佔用人行道、公共廣場作為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五、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的基本樣式和規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在南寧價格資訊網上。停車場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依據市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基本樣式和規格自行製作、安裝、維護和使用收費標價牌,公佈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單位、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
非機動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放保管時,車輛停放保管人員應向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車輛停放保管憑證,車輛離開停車場時憑保管憑證收費,收費時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停車場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不提供憑證和發票的,停放者有權拒付費用。
六、停車場經營者要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管理,車輛停放保管人員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上崗;要加強收費行為的自律和規範,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多收費、亂收費;要加強安全防範措施,保障車輛安全停放,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並收取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停車場經營者應承擔車輛損毀或丟失的賠償責任。
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城管、交警、工商、稅務、住房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加強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管,營造規範、有序的收費環境。對不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按規定提供服務而收費、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從嚴查處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八、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停放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知規定。
九、摩托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停放服務收費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
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執行。原南價格〔2009〕200號文中有關普通住宅小區自行車、摩托車停車收費的規定以及南價格〔2010〕39號、南價格〔2010〕43號文同
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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