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論證
出入口15米內擺攤最高罰款500元
22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邀請專家學者,對《南寧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立法論證,《條例》對偽造或冒用優惠乘車證件如何處罰,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周圍如何管理,行政部門職能劃分如何防止扯皮等問題引起熱議。
建議嚴罰偽造優惠證件乘車
為了維護軌道交通的良好秩序,《條例》規定,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視情節對其加收全程票價五倍票款。
與會專家表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必然要承擔站臺、車廂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責任,這些經營場所同時也是公共場所,由此可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既是企業也是一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因此,《條例》授權其實施行政處罰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
還有專家認為,逃票行為必須嚴管重罰,但建議對“冒用”行為和“偽造”行為進行區分,二者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建議改為“對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五倍票款;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周邊非法營運攬客或被禁止
《條例》對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控制區、保護區、管理區範圍進行了劃定,對出入口周圍的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風亭15米範圍內,禁止堆放雜物、停放車輛、擅自擺設攤點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若違反規定,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論證會上,有專家提出,目前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的周邊仍有一些違法經營活動,如存在一些“黑車”非法營運、攬客拉客的現象。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增加“禁止機動車非法營運攬客拉客”的內容,處罰規定中則相應增加與之匹配的條款。
部門責任應劃分清晰
《條例》明確了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公安、價格、安監、城管、環保、園林、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而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多個處罰條款中規定兩個部門都具有行政處罰權,有專家提出,這種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是否會出現互相扯皮的情況?
有專家提出,對於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究竟該由誰來處罰,《條例》應該規定得更明確,建設階段就由建設部門負責,運營階段就由運營單位負責,確定其中一個以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扯皮。不過也有人認為,處罰事項還涉及城管、園林等多個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採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表述更為合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