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欠繳建安勞保費、建築施工企業使用建安勞保費行為不規範、建安勞保費難以直接惠及農民工……我市在執行建安勞保費相關政策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上述問題,為此,南寧市正式出臺政府規章——《南寧市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建安勞保費管理工作,維護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標準 數額按工程量確定
到底什麼是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辦法》將其定義為: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中規定的用於為建築業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費用,以及用於支出其他符合勞動保障政策規定的費用的統稱。
要知道,建安勞保費不是社會保險費,它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必須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安勞保費不是建設單位額外支出的費用,並非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增加企業成本的行政收費,它屬於工程造價中的不可競爭性費用,即在編制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單獨列項,不得刪減。因此,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築施工單位代繳建安勞保費以轉嫁工程成本,施工單位也不應為取得項目承建資格而在投標報價時將建安勞保費刪減以讓利。
建安勞保費也不是施工企業繳納某一職工或者某一批職工的某一項或者某幾項社會保險的款項,其繳納比例和數額不是根據施工企業的職工數量確定,而是根據建築安裝工程的量確定。因此,對建安勞保費的監控,是為了確保施工單位能足額獲得該筆費用,保障施工單位有能力承擔社會保險費,而不是監督施工企業具體繳納了哪一筆社會保險費。
保證 統一撥付給施工企業
一直以來,建設行業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壓低造價、拖欠工程款等問題普遍存在,建設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迫使建築施工企業減免工程造價中的建安勞保費,致使企業缺乏為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資金。因此,《辦法》規定,建安勞保費由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造價,按統一標準向建設單位收繳,統一向建築施工企業撥付。
針對一些建設單位利用現行建安勞保費不列入標底和標價、不含在中標價和施工合同價之內的規定故意剋扣、拖欠或轉嫁建安勞保費的問題,《辦法》將建安勞保費在編制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和竣工結算時單列,明確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強調不得刪減,從源頭上保證建安勞保費的資金到位,堵住收繳漏洞。
針對我市現行的准予分期預繳標準跟不上形勢和管理水準的問題,《辦法》提出,在分期預繳標準上,借鑒昆明等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以單項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在8000萬元以上作為分期繳納的標準。
落實 切實用在農民工身上
加大撥付後使用建安勞保費的監管力度是《辦法》的重要內容和亮點。一直以來,建安勞保費管理的主要方向在收繳方面,撥付時將款項支付到建築施工企業的基本賬戶。企業的成本、費用等都在基本賬戶中核算,難以保證資金專款專用,而通過事後監督檢查比較被動。同時,大部分分包單位、農民工享受不到。
為加強監管,體現公平,使建安勞保費切實用在農民工身上,《辦法》主要採取如下新的措施:一是通過設立專戶細化分包企業撥付條件,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企業設立專戶,建立起對建安勞保費使用過程的監管體系,結合建築業務工人員實名制,實現資金全過程動態監管,確保農民工獲得參加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二是通過實行建安勞保費分期撥付制度,對建築施工企業是否按規定使用建安勞保費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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