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隧收費
部分橋隧加收通行費
此次調整後,車輛通行費由基本收費與橋隧收費兩部分組成。即:按高速公路建成通車年份及計費里程確定基本收費,在此基礎上,對通行符合收費條件橋隧的車輛加收橋隧通行費。
《通知》規定,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橋隧另外收取車輛通行費,客車與貨車分別採取不同方式計收橋隧通行費,同時,橋隧通行費收費標準分兩步實施。根據橋隧計費分步實施方案,貨車的橋隧通行費收費標準及分步實施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前為0.1元/噸公里;2016年8月1日起為0.15元/噸公里:客車則按照車型分類和橋隧分類折算系數計算,按車次收取(具體的橋隧計費分步實施方案詳見附表)。
全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基本收費標準
備註:1.上表收費標準不包括開放式收費的南寧機場、桂林兩江國際機場等高速公路。2.通行費單車合計金額尾數按以下辦法取整:2.50元以下舍去,2.51—7.50歸5元,7.51—9.99進10元。
橋隧計費分步實施方案
一、客車計收方式:客車按照車型分類和橋隧分類折算系數計算,按車次收取。
車型分類折算系數
如:一類車通過一類橋隧為1.50元/車次,通過二類橋隧為2.50元/車次,通過三類橋隧為3.50元/車次,車型分類系數為1:2:2.5:3。其餘客車按表折算系數。
橋隧基本收費標準
橋隧通行費=車型分類系數×橋隧基本收費標準
二、貨車計收方式:載貨類汽車通過符合收費條件的橋隧,2016年8月1日前為0.10元/噸公里,2016年8月1日起,為0.15元/噸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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