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保留相關發票便於稅前扣除
據自治區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政策,強調稅務部門應依法嚴格按二手房轉讓所得的20%計徵個人所得稅。對此,自治區地稅局結合廣西房地産發展的形勢和房地産稅收的負擔情況,並借鑒外省、區、市的做法,按照比一、二線城市相對寬鬆靈活的原則,制定下發了《公告》。考慮到不同房産類型、持有時間和增值額大小以及租金收入水準等因素,《公告》對個人轉讓、出租房産有關稅收徵收方式、減免稅優惠等政策進一步進行了規範和細化,目的在於加強徵管,堵塞漏洞,維護公平,調節收入分配,有效遏制投機性炒房行為。
自治區地稅局工作人員提醒:納稅人2014年1月1日以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相關事宜的,均按《公告》有關規定執行。此外,按照分稅種計算徵收方式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是以轉讓價款減去購入價款、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後的金額乘以20%的稅率計算而得;而核定徵收方式中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率為1%,是按照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
因此,個人在購買住房時應注意保存好購房發票、裝修發票、銀行貸款利息證明和轉讓房産中涉及的各項費用的發票等,這樣便於個人在轉讓該套住房時,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符合規定條件、資料齊全的納稅人,仍可享受相關單項稅種優惠:
●對個人轉讓住房的暫免征收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對轉讓“購買滿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
●轉讓“購買滿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額徵收營業稅;
●對轉讓“購買滿5年且屬於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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