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哪種徵收方式更“便宜”?
市民張先生想將其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進行轉讓,轉讓收入預計50萬元,房屋原值30萬元。那麼採取哪種徵收方式實際稅負會低一些呢?
自治區地稅局解答:
這個問題要視不同情況而定:
一、購買滿5年但不是家庭唯一住房
若張先生這套房購買滿5年但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房款以貸款方式支付,並能提供向銀行支付該套房産的貸款利息證明6萬元、房屋的裝修金額5萬元的發票,支付仲介手續費7500元的發票,且其他資料完整、齊全,那麼按照分稅種計算方式繳納稅款,張某某轉讓的房子是購買滿5年的普通住房,可以免征營業稅,因此,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房屋轉讓收入-房屋原值-相關稅金-合理費用)×20%=〔50-30-6-(30×10%)-0.75)〕 ×20%= 2.05萬元。(注:(30×10%)是指可支付的住房裝修費,商品房可扣除的最高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張先生轉讓該套住房應繳納稅費共計2.05萬元。
如果張先生未能夠提供裝修費、仲介費、貸款等合法憑證,但符合免征營業稅的規定,則轉讓該套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50-30)×20%=4萬元。
假設張先生轉讓上述房産,但未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等憑證、資料,按照《公告》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其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稅款,按轉讓住房的核定徵收率6.6%計徵,轉讓該套房産應納稅費為:50萬×6.6%=3.3萬元。
二、購買不滿5年且非家庭唯一住房
若張先生欲轉讓的房産不滿5年,能夠提供的資料完整、齊全,按分稅種計算方式繳納稅款,轉讓該套住房需要繳納全額徵收營業稅,因此,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50萬×5.6%=2.8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房屋轉讓收入-房屋原值-相關稅金-合理費用)×20%= 〔50-30-2.8-6-(30×10%)-0.75)×20%=1.49萬元(注:(30×10%)是指可支付的住房裝修費,商品房可扣除的最高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張先生轉讓該套住房應繳納稅費共計4.29萬元。
假設張先生轉讓上述房産,但未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等憑證、資料,按轉讓住房的核定徵收率6.6%計徵,轉讓該套房産應納稅費為:50萬×6.6%=3.3萬元。若按《公告》前的政策規定,綜合徵收率為6.5%,則轉讓該套房産應納稅費為:50萬×6.5%=3.25萬元。
自治區地稅局工作人員表示,稅負的高低與房屋的性質、持有房屋的時間長短、交易價格的高低、買賣差價以及相關房屋資料、憑證保存完整與否等因素關係密切,不能簡單的以分稅種計算或核定徵收等方式一概而論。有的情形稅負高些,有的情形稅負低些,這也符合稅收量能負擔原則,多得多繳,少得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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