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産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實施半月,諮詢人次近千
1月15日,自治區地稅局就納稅人關心的問題,進一步解讀《公告》
符合條件者仍可減免營業稅和個稅
1月1日起,自治區地稅局下發的《關於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産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正式施行。根據《公告》,全區二手房轉讓時應納稅款採用核定徵收的,不再享受各單項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政策調整以來,廣西地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已接到近千人次來電,對《公告》具體如何執行的相關問題進行諮詢。1月15日,就納稅人關心的問題,自治區地稅局對《公告》進行進一步解讀
案例
滿足條件仍可減免營業稅和個稅
市民黃先生想出售一套家庭普通住房。《公告》實施後,原來滿足“購房滿5年且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條件,可減免營業稅、個稅的優惠政策是否不再有效?
自治區地稅局解答:
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以及稅收徵管資料、房屋登記資訊查詢等情況,《公告》規定了兩種稅款徵收方式:第一種,分稅種計算徵收。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産,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可以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按稅法規定應分別計徵5%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交易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0.05%的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20~60%)等稅費。若納稅人符合規定條件、資料齊全,仍可享受相關單項稅種優惠,即對個人轉讓住房的暫免征收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對轉讓“購買滿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轉讓“購買滿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額徵收營業稅;對轉讓“購買滿5年且屬於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納稅人在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時,必須能夠提供房産證、房産所有權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售房合同(協議)、購買住房的稅務發票或合法有效票據、契稅完稅憑證以及《個人住房交易納稅申報審批表》;屬於“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還需提供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若轉讓應稅房産時,納稅人不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據,無法準確計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費用的,或者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資訊系統也未能核定房屋原值的,則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核定徵收率為6.6%,且不再享受單項稅種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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