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理
銷售燃氣燃燒器具須有資質
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在南寧市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涉及的生産廠家有200多家。近幾年南寧市發生的燃氣安全事故中,有70%的燃氣事故屬於燃氣燃燒器具安全事故。對此,《條例》明確規定,銷售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符合燃氣使用安全要求,並具備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經檢測符合本市燃氣使用種類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指引目錄,供用戶自主選擇。
另外,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戶使用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時,應當對氣瓶鋼印標記和盛裝氣體性質的一致性進行確認,不得混裝不同種類的燃氣,不得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若違反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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