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標要求
市容、環境、綠化等 都有明確規範
《辦法》施行後,“門前三包”要求責任人達到怎樣的標準呢?
當天,記者走訪了北湖路、唐山路等路段的臨街鋪面,一家小型超市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他們店內負責的“門前三包”內容,主要包括每日清掃、保潔和維護管理,管護樹木花草,保持綠地乾淨整潔,對損壞綠化設施和佔用、污染綠地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向城管部門舉報等內容。“還有及時制止和舉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貼亂畫、亂立廣告牌、亂停車輛等影響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此外,《辦法》還在市容秩序、環境衛生、綠化亮化等三個方面對“門前三包”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規範。
新規施行
逾期不簽“責任書” 罰款2000元
《辦法》除了對責任人拒絕簽訂責任書、不履行或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未達到要求和標準,以及被懸挂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等行為設定了相應行政處罰外,還作了一些創新性規定。
《辦法》提出,拒絕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經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處2000元罰款;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或者履行責任未達到要求和標準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被懸挂黃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被懸挂紅色警示牌,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故意遮擋或者擅自摘除警示牌的,處1000元罰款。出租人沒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承租人被懸挂警示牌並被處以罰款處罰的,對出租人按給予承租人罰款數額的50%予以罰款。
彌補空白
“門前三包”責任制 適用範圍擴大
《辦法》將“門前三包”責任制的適用範圍從原來的“本市市區及近郊區內”擴展為“本市城市建成區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成區”;同時還明確了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鄉鎮街道兩側“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可以參照執行,彌補了市轄縣“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上的法律依據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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