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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南寧市法制辦了解到,新修訂的《南寧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以公佈,將於10月1日正式施行。
《辦法》對1999年頒佈施行的《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充實了“門前三包”的要求和標準等,並在處罰方面首次提出,責任人逾期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處2000元罰款。
物業出租
出租人須督促承租人履行責任
“門前三包”責任人的確定,是“門前三包”責任制能否得到有效落實的關鍵。
為明確責任,《辦法》將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建築施工場地的施工單位、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或者管理者、停車場的經營者、住宅小區和樓宇的物業服務企業等確定為“門前三包”責任人。此外,《辦法》還規定,臨街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臨街建(構)築物的所有人將地塊、建(構)築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為“門前三包”責任人,且出租人應當督促承租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通過擴大責任人範圍,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社會力量,共同營造整潔有序的生産、生活環境。”南寧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維護責任區內市容秩序;清掃責任區;勸阻、制止責任區內他人的違法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包”區域
臨街門口及兩側各30米內要負責
《辦法》對“門前三包”責任區重新進行了科學劃定,分別界定為:責任人使用的臨街地塊;責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構)築物外立面;責任人臨街門口及其兩側(每側最長不超過30米)的建(構)築物立面至人行道側緣石之間的區域;無人行道的,從建(構)築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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