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清單應當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邀請基層組織代表到場,説明情況,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見證或者由實施強制拆除的機關在清單上註明當事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情況,及時將物品清單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在強制拆除現場不領取相關財物的,相關財物由強制拆除機關或者其委託的第三方保管。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物品清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相關物品。
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實施強制拆除的機關應當發佈招領公告,當事人應當在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領取。臨時保管費用和因逾期不領取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溫馨提示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並於2013年8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南寧市人大法制委員會:
1.信函郵寄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通信地址:廣西南寧市鳳翔路1號,郵遞區號:530028);
2.電子郵件發至:nnrdfz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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