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徵求意見稿)》 擬規定公共服務單位不得向違法建築提供服務
違法建築將被斷水斷電
8月12日,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佈關於徵求《南寧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修改意見和建議的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條例》修改意見和建議,有建議的市民可以通過發郵件的形式,送出自己的“金點子”。
該《條例》明確了各部門在查處違法建設方面的職責、查處違法建設的方式方法等,正式施行後,南寧在違法建設的查處上將有法可依。
明確職責
防止查處時互相推諉
南寧市目前對違法建設的查處一般採取部門聯合行動的方式,為了防止各部門之間在工作上的互相推諉,《條例》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比如,建設部門對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不得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國土部門在建設用地許可後的監督管理中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通報查處機關;對不履行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受理其建設用地許可申請。
另外,對於查處違建的工作人員來説,遇到暴力抗法是執法中的一大麻煩。《條例》明確由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制止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違法建設現場執行公務的行為,對鼓動、組織、參與暴力抗法等嚴重破壞治安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刑事傷害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對查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建設案件或者線索,依法及時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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