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斷電
違法建築只能黑燈瞎火
對於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築,違法者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條例》施行後,將對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有專門的查處規定。
《條例》規定,對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查處機關應當在確認違法建(構)築物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共服務單位停止向當事人提供服務,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停止提供服務。
據介紹,公共服務單位指的是供水、供電、管道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也就是説,對無合法手續的已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公共服務單位將不予供水、供電,不予提供管道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
此外,若違反規定,供水、供電、管道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為違法建設提供相關服務或者未按要求停止相關服務的,由查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財物處理
當事人據簽清單可由見證人代簽
若在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出違法建(構)築物內的財物的,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對相關財物進行登記,製作物品清單。物品清單應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當事人取回財物的途徑和時間;行政機關的名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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