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價格管理許可權
1. 在南寧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遇突發事件時,允許南寧市政府行使臨時價格干預權,採取的干預措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2. 積極支援南寧市推進和完善相關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改革。
3. 南寧市危險廢棄物處置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委託南寧市物價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六)人事、機構和編制管理許可權
將自治區規定限額內的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縣(區)人民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更名等審批許可權分別下放給南寧市和所轄縣,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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