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審批管理許可權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進一步對南寧市下放投資審批管理許可權。
1. 南寧市範圍內企業投資實行核準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核準的,除國家明確規定應由自治區核準的項目、跨市的項目及自治區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外,一律下放南寧市核準。
2. 南寧市行政區域內,除法律法規明確由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保護部委託自治區環保廳審批、自治區環保廳審批的建設項目外,環評審批和“三同時”管理許可權一律下放南寧市。
(二)財政稅收管理許可權及事項
1. 自2012年起,南寧市上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適當提高自治區留成部分返還南寧市的比例。
2. 以2012年為基期年,在2012年-2016年5年內,凡符合《南寧市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總部型企業,其總部機構新增稅收中自治區分享部分全部用於支援南寧市總部經濟發展。
3. “十二五”期間,由自治區安排北部灣重大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時對南寧市進行適當傾斜,支援五象新區的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産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等建設。
4. 支援南寧市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自治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出資參股設立南寧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援南寧市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區域集優債等債券,不斷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5. 允許南寧市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增加政府投資企業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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