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上,《辦法》規定,住房保障部門將通過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並會同有關執法部門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行動態管理。
在管理中,如果承租人違反相關規定,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已經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限期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並補交市場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申請人或者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此外,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屬企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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