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專項整治的通知
當前,一些地方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汽車、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活動有所抬頭,報廢汽車、拼裝車上路行駛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並造成環境污染。為整頓和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秩序,切實加強報廢汽車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回收拆解和倒賣報廢汽車、拼裝車等違法行為,商務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決定於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在全國集中開展報廢汽車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立足源頭、依法嚴管,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原則,依法嚴厲查處非法回收拆解和倒賣報廢汽車、利用報廢汽車總成拼裝車、駕駛報廢汽車或拼裝車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整頓違法違規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維修企業,曝光違法違規經營的企業和市場,力爭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賣報廢汽車、拼裝車等違法行為得到遏制。同時,不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長效監管機制,促進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轉。
二、主要任務
(一)全面整頓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全面清理和檢查,對不符合《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22128-2008)的強制條款要求、不按其強制條款規定作業和回收車輛沒有逐車登記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並暫停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要推廣應用視頻監控、數據聯網等手段,強化對回收拆解企業及其回收網點的監管,督促企業完善制度,規範回收拆解行為,並在公安部門監督下解體回收大型客貨車及他營運車輛;要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報廢汽車回收、存儲、運輸、拆解、登出等環節,嚴格程式、堵塞漏洞,堅決杜絕回收的報廢汽車及其“五大總成”流向市場。
公安部門要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治安狀況加強監督,對明知或應知有盜搶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要依法嚴厲查處,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力度,依法查處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零配件的違法行為;對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要依法嚴懲,吊銷營業執照。
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買賣或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一經查實,暫停發放《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提請公安部門依法懲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大力整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厲打擊和懲處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嚴查交易車輛有關證件,防止報廢汽車、拼裝車通過二手車交易市場流入社會;發現交易報廢汽車、拼裝車的,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車輛,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汽車維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堅決打擊承修報廢汽車、擅自改裝汽車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要依法對違法維修企業(個體工商戶)實施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業整改。
公安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對汽車維修企業(個體工商戶)擅自更改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堅決予以查處,並將其法人代表(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內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合格證的監管,督促車輛生産企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車輛生産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防止其涉足報廢汽車非法拼裝領域,堅決杜絕汽車産品合格證流入非法拼裝市場。
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車輛生産企業的監管,強制性産品認證指定認證機構要嚴格認證一致性檢查,杜絕已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企業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裝汽車。同時要嚴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一旦發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三)嚴厲打擊報廢和拼裝車輛上路行駛行為。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報廢登記管理,對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汽車,要按規定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建立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資訊共用、核查機制,公安部門要嚴格審查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按規定要求出具登出證明。
公安部門要結合開展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加大路面查處力度,對駕駛拼裝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收繳車輛、強制報廢,並對駕駛人依法處以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營運車輛準入和退出,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應依法收回車輛營運證。
(四)積極建立報廢汽車管理長效機制。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完善報廢汽車管理制度,強化監管措施,抓緊出臺《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加快推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總結整治活動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動建立車輛登記、登出、回收拆解等資訊共用平臺,形成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引導企業加快建立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自律機制。加強回收拆解行業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完善回收服務網路,推動車輛收購合理定價。同時,積極探索通過地方立法等途徑,強化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管。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9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品質技術監督等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報廢汽車專項整治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治理目標和任務,明確整治重點和要求,做好前期準備和動員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各地有關部門按照確定的工作目標、要求和進度,全面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對行政區域內非法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拼裝車、倒賣報廢汽車和拼裝車的“黑作坊”、“黑窩點”以及報廢汽車、拼裝車上路等違法行為進行拉網式排查,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進行認真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三)督查總結階段(2013年2月)。各地對照整治目標,認真做好檢查總結。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重點地區和重點目標進行督查,形成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整治責任。商務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地開展報廢汽車專項整治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督促落實整治任務,統籌推進各項工作,確保專項整治落到實處。
(二)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商務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抓緊牽頭建立報廢汽車專項整治部門協作機制,及時通報資訊,強化協作配合關係,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實現對報廢汽車的登出登記、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區間、部門間聯動,務求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輿論宣傳,強化社會監督。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多層面、全方位地宣傳專項整治情況。及時曝光查處的違法案件,跟蹤報道大案要案,及時公佈經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的企業名單,大力宣傳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的典型企業,綜合報道階段性整治情況。同時,要設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發動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公眾對非法回收拆解和倒賣報廢汽車、拼裝車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四)加強資訊報送,及時溝通情況。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專項整治工作的資訊報送工作,從2012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匯總上月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商務部,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2013年2月20日前,匯總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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