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稱為網際網路的“原住民”,這一群體的網路消費日漸活躍,引發的糾紛隨之增多。5月30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發佈的《未成年人網路司法保護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自202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實施至今,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數量顯著增加,其中非理性消費問題突出。對此,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瑞罡指出,凈化未成年人網路消費空間,需構建多主體協同共治格局。
未成年人非理性網路消費問題突出
《白皮書》顯示,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數量從2021年的50件快速增長,今年1月至5月就已受理245件。其中網路服務合同糾紛佔比達68.2%,主要包括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所引發的遊戲充值退款糾紛和直播打賞退款糾紛。
從涉訴當事人年齡看,8歲以下的佔比為11%、8至16歲的佔比為77.3%、16歲以上的佔比為11.7%,最小的當事人僅4歲;遊戲充值類案件最高標的額為64萬餘元、打賞類案件的最高標的額為310萬、充值打賞類糾紛的平均標的額為8萬餘元。
“隨著網路服務內容的豐富,未成年人的觸網範圍不斷擴大。”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三庭負責人顏君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介紹説,不僅各種遊戲、直播、購物和社交平臺成為未成年人的聚集地,無需下載安裝的小程式也成為未成年人的網路活動新空間;不少平臺推出的具有“遊戲+社交”雙重元素的服務內容成為未成年人的網路“新寵”。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充值打賞涉及的主體除了常見的直播平臺、遊戲平臺等網路APP運營者、主播外,還包括為遊戲提供用戶系統、收費系統、程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收益分成等聯合運營主體。“網路服務商業模式的細化增加了對各主體責任認定的難度。”顏君説。
預防大額充值干預措施有待提升
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別對行政機關、學校、監護人、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沉迷防治義務作出要求。但趙瑞罡對記者表示,案件反映出相關責任主體對未成年人網路沉迷的預防和干預措施仍有待提升。
一方面,部分家長並未對未成年人網路沉迷情況進行有效的教育引導和及時的干預限制。如在某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家長不僅為未成年人購買手機設備供其自行使用,併為其開通支付賬戶用於消費。在部分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家長髮現未成年人沉迷遊戲大額充值,要求遊戲公司退款後,卻並未及時加強監管,未成年人再次進行遊戲充值。
另一方面,部分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嚴格履行法定義務。有的遊戲實名認證流於形式,即便未成年人初次登錄時使用未成年人資訊註冊遊戲賬號,後續仍然可以通過二次編輯賬號資訊輕易變更為成年人賬號。有的社交軟體的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例如在某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涉案“連麥”APP的未成年人模式開啟後即拒絕提供任何其他功能服務,用戶只能點擊關閉未成年人模式後才能繼續使用,誘使未成年人關閉未成年人模式。
《條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金額和單日累計消費金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然而,部分低幼類遊戲暗藏高消費項目,並採用滿贈、盲盒等模式誘導高額充值。例如某款在未成年群體中風靡的休閒類遊戲,其適齡提示為8歲+,而遊戲虛擬貨幣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費數百元,遊戲還設有充值越多獲贈越多的規則,並以盲盒的形式銷售虛擬物品,引導用戶多次消費。此外,有的網路平臺將打賞與社交進行綁定,誘導用戶大額消費,向未成年人傳遞了不良交友觀念,例如在某起網路充值打賞案件中,社交平台中允許用戶通過打賞好友的方式來交友拓展網路社交圈。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是系統工程
考慮到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特點,又考慮到網路遊戲行業發展特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建立“三個強化”訴源治理機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大幅縮短案件審理週期,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據介紹,“三個強化”訴源治理機制包括:強化預防機制,促進標本兼治治未病。依託行業性調解組織,發揮行業優勢,針對已經形成的訴訟進行訴前調解;強化示範性判決作用,促進各方穩定預期治已病。針對已經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選取5件不同類型的案件,實現對未成年人網路遊戲充值案情覆蓋,提前研判典型案件特點,製作示範性判決文書並進行公開宣判;強化司法職能再延伸,促進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和企業合規的雙贏局面。
同時,《白皮書》對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問題提出建議:家長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抓實家庭監管;學校需加強網路素養教育,規範未成年人網路行為;相關經營主體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持續優化網路服務;相關部門強化履職,凝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合力。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