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任景泰縣寺灘鄉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多次逞強耍橫、無故滋事,隨意毆打同村任某某、曹某某等九位村民。在本村村務問題上對有不同意見的村幹部,採取威脅加打罵的“高壓手段”,先後多次毆打包村幹部安某某和村委會其他成員;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夥同被告人郭某某持兇器恐嚇、毆打不同意合併村小組的王某山;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本村村民王某軍交通事故死亡案事故責任認定不公正、醫療喪葬費用賠償偏低為由,糾集本村村民在景泰縣交警大隊辦公場所故意滋事,在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辦公室內圍堵、毆打民警,嚴重擾亂單位辦公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王某某在景泰縣交警大隊辦公場所故意滋事圍堵、毆打民警,嚴重擾亂單位辦公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5月14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