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佈《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簡稱《指南》),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指南》提到,保健食品名稱命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産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此外,《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中文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對於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南》提到,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人名、特定人群等詞語;地名詞語;與産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字母及數字,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産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除“”之外的符號;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保健功能名稱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易産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指南》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

——通用名應以産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産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

——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

——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為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産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確定,並提供相應説明及依據。復配産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為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産品特性的文字作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産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産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説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已獲得批准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産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請保留原産品名稱。不申請保留原産品名稱或申請更名的,應該符合本指南規定。允許在重新確定的産品名稱後括弧內標注原産品名稱,並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保健食品中原料係對來源於動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質採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如純化、代謝、發酵、結構修飾等)致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産品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為通用名,不得以産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為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備案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通用名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一)》中原料名稱名稱的營養素排列順序命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為“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配方中僅使用一種化合物做原料的,可以以原料目錄內化合物名稱作為産品名稱的通用名(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以“L-抗壞血酸鈉”、“碳酸鈣”命名。不宜用“維C”、“VC”、“Vc”或“Ca”等命名。

《指南》還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屬性名申報與審評要求:屬性名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無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屬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製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命名。

此外,同一配方與同一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為: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産品的原料、輔料的種類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稱是指産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注的申報與審評要求為:標注的必要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需要標注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弧規範標注。如産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注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産品名稱選擇口味時,僅可選擇其中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如XX牌XX片(鳳梨味)。針對營養素補充劑産品,如果標注特定人群(如年齡段)的,應與適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標注與表述産品功能相關的詞語。如XX牌XX片(7-1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