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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稿源時間:2017-03-30 08:34:41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新版 "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7月1日起施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並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收到退貨要求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視為故意拖延

  “實踐中,採用網路、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模式發展迅猛。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網路購物等在給消費者提供更多交易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新的問題,比如虛假宣傳、網路詐騙等。”石曉介紹,《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採用網路購物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規定採用網路、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其真實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資訊;不得採用虛構交易、虛構成交價格、虛標成交量、虛標庫存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的義務。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提供者,應當核驗進入平臺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件、身份證明等資料,並監督其履行標明真實身份資訊的義務;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告知程式,主動提示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

  “對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條例》進行了補充細化。”石曉介紹,《條例》對“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進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退貨手續的,視為故意拖延;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沒有污損的,屬於商品完好。同時,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的其他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進行明確標注,並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式,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經營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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