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
制約因素也客觀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同時,根據《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遇有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應通過向右變更車道或者靠道路右側通行的方式讓行;通過交叉路口時,等待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過後再通行。
2月28日的事件,公安交警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後,依法給予司機罰款200元並記3分的處罰。
既然有法,為什麼仍有車輛不給急救車讓路?仍有耽誤患者就診的情況甚至慘劇發生?
據有關專家初步分析認為,一是目前的交通確實擁堵。道路一旦堵車,經常會被堵塞,絲毫動不了,連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也是一樣。
二是車輛如何“讓行”,法律缺乏細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但如何讓行,沒有明確規定。
三是處罰難以界定。“現場”一直在移動之中,很多情況下難以界定到底是誰堵住了急救車,也就更談不上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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