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修訂的《山東省旅遊條例》對旅遊部門賦予了哪些職能?
2016年,省政府針對旅遊業發展和新的形勢任務的需要,將省旅遊局改為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全省17設區市旅遊局,已有14個改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局改委”不僅僅是名稱上的變更,更主要的是職能發生了變化。新修訂的《山東省旅遊條例》重點明確了“各級旅遊部門綜合協調職能”,同時賦予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以及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工作等任務。主要體現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産業促進、規劃編制實施、整體形象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從此,全省各旅遊部門職能更加明確,其他部門將更加積極主動抓好與旅遊相關工作,必將推動全省旅遊工作蓬勃發展。(記者廖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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