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些情況事業單位應當調整、撤銷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調整:
(一)舉辦主體、職責任務、機構名稱、機構規格、類型、經費來源、內設機構、編制數額、領導職數等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合併或者分設的;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辦主體應當申請撤銷:
(一)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應當予以撤銷的;
(二)舉辦主體決定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已經完成或者履行職責任務的依據已經不存在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併或者分設後原事業單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業單位經批准成立後超過12個月未組建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的;
(七)被依法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八)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調整、撤銷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調整、撤銷的方案。舉辦主體不及時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整或者撤銷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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