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校可引進境外課程
《辦法》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援的同時,同時對其健康平穩發展也有相關規範。據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管理機制、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的招生辦法、獨立的校本課程設置、獨立的頒發學業證書等“五獨立”,這是我市規範民辦教育的又一創新。《辦法》還規定,經教育部門批准後,民辦學校可引進境外課程和教材。(記者 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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