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建議增加對慈善組織進行財務審計的內容。慈善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的第二稿與第一稿相比,缺少了審計的內容,雖然慈善組織不屬於政府及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的財産也不屬於財政或國有資産,但是慈善組織的財産主要來源於社會各界捐贈,具有公共屬性。法律要求公開資訊,應是經過審計有公信力的資訊,因此慈善法應當規定對慈善組織進行財務審計的內容,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約束和監督。
翟魯寧還建議將志願服務單列一章,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的概念,志願服務主管部門對志願者的管理、培訓、評價,志願者的權利義務,志願服務保險制度,志願服務激勵機制等,條件成熟時應單獨制定志願服務法,擴大慈善的社會參與度,進而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議增加建立合理的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障機制的規定,慈善組織既不能濫用社會捐助的善款,也必須為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生活保障,以確保慈善組織能夠招聘到人才、留得住人才,確保慈善組織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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