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獲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這一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壞了社會公共利益。我們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和造成的後果,為自己的行為深感自責,在此,通過媒體誠懇向社會公眾道歉,承諾今後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
5月10日,被告人賈某、李某某、吉某某、許某某、杜某某、楊某某寫下“公開致歉信”,在《四川法治報》刊登,對自己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公開道歉,並希望群眾引以為戒。
2021年以來,賈某等6人先後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使用氣槍和其他狩獵工具,在義興鎮、鳳鳴鎮等狩獵野生動物。包括草兔、蒙古草兔、環頸雉、小白鷺、斑嘴鴨、灰胸竹雞、斑鳩、果子狸等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019年12月13日,西充縣政府便發佈通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禁獵期,西充縣行政管轄區域為禁獵區;氣槍和電擊設備屬於通告中規定的禁用工具。
西充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等6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當依法懲處。
被告人賈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吉某、許某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杜某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同時認為,被告人賈某等6人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判處6人賠償生態環境資源修復費用共計35420元,同時,責令其在媒體上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瀕危動物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都是我國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
要嚴格遵守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秩序,用實際行動做野生動物保護的文明倡導者、忠誠踐行者、堅定守護者、熱心宣傳者,共同守護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生態更和諧的美好環境。(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