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彩禮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有人認為締結婚姻時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的聘禮以顯對女方的重視;有人認為彩禮是以婚姻為名索要財物,將婚姻變成了交易;也有人問:“女方結婚不久,就不願意與我共同生活了,我的高價彩禮怎麼辦?”
近期,閬中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離婚後退還彩禮案件。
案件情況
小鄒與小林于2021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2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未孕育子女。從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小鄒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寶轉賬、購買“三金”等共計花費15萬餘元。婚後由於二人在異地工作,每週末小林回到小鄒所在城市家中。2023年5月,小林與婆婆發生糾紛後搬離小鄒家,回到自己所在城市工作生活,並將小鄒電話、微信拉黑。後雙方協商離婚,但因退還彩禮問題未能達成一致,遂起訴至閬中市法院保寧法庭。
小鄒認為,小林婚前承諾婚後到小鄒所在城市工作生活,婚後卻以雙方沒有感情為由,拒絕與其共同生活。若要離婚,必須將彩禮和“三金”退還。
小林認為,離婚是雙方共同的意思,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已共同生活,根本不符合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案件結果
閬中市法院保寧法庭審理該案件後,承辦法官羅小龍認為,本案中雖然小鄒與小林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十五萬元彩禮數額較大,雙方均同意離婚,從綜合案情看,小鄒不存在過錯,若不退還高價彩禮對小鄒不公平。羅小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耐心講理釋法,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小林退還小鄒“三金”以及彩禮三萬元。(談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