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一培訓機構負責人猥褻兒童獲刑3年 並處5年“從業禁令”

來源:四川線上 時間:2020-07-15 09:29:51 編輯:陳姝悅 點擊:
記者從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李某犯猥褻兒童罪一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被禁止從事與教育培訓相關職業,期限為五年。據悉,這是德陽市首例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宣告職業禁止案。
據悉,被告人李某係德陽某培訓機構的負責人。2019年10月4日晚上,李某以玩捉迷藏為由將8歲的周某某引入該培訓機構一處諮詢辦公室內,趁諮詢辦公室內關燈、無人之機,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李某作為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對被害人負有特殊監管職責,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猥褻對象係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故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同時,李某的履歷顯示其案發前長期在教育培訓機構從業,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仍然有可能從事教育工作。為了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再犯罪,法院認為有必要通過從業禁止最大限度避免危險人員再次接觸未成年人,故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與教育培訓相關職業,期限為五年。
旌陽區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審判庭審判員王薪淳介紹,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3年至5年。
王薪淳還提醒廣大家長朋友,當前校外培訓機構遍地開花、良莠不齊,父母在給孩子挑選時一定要認真審查培訓機構的資質和師資水準。同時,父母平時也要多與孩子進行溝通,全面了解孩子在培訓機構的感受和經歷,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黃理科 余如波 薛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