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説 法
重金屬污染物超排三倍以上構成犯罪
□本報記者 劉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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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近日發佈多起全省環境審判典型案例。位於什邡市的黃龍金屬材料裝飾廠,因為排放六價鉻超標20倍,被列在典型案例榜首。
黃龍金屬材料裝飾廠的經營範圍為金屬零配件加工,去年8月1日,什邡市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在對該廠進行巡查時,發現工人將滴落在車間地面的電鍍液用水進行沖洗,沖洗後的廢水直接通過該廠車間的排水溝進入外部環境。
什邡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在該廠廠外農渠入水口(shj2016FS-107)採集了工廠外排廢水。經什邡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發現外排廢水中六價鉻含量為4.2mg/L,是《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00-2008)規定的六價鉻排放限值的20倍。第二天,該廠法人代表陳某某到什邡市公安局接受調查,隨後該廠技術廠長羅某某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
什邡市法院認為,陳某某和羅某某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應當知道排放的廢水會對環境造成污染,但卻對排放廢水未經嚴格處理,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陳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羅某某犯罪以後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點評
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相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排放重金屬污染物超過標準三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不論排放的數量和危害後果,其行為即構成污染環境罪。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即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
切 片
強化環境資源司法保護 甘孜審結環境資源案32件
本報訊(記者 徐登林)“自從鄉上出了環境資源違法案子,村裏再也沒人敢上山亂砍樹了。”7月10日中午,甘孜州道孚縣龍燈鄉柯爾卡村支部書記巴登在給進村督導工作的鄉長彙報工作時,深有感觸:傳統宣傳多遍,不如一案示範。
2015年底,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該庭在原有林業庭基礎上完善機構、抽調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小組,還主動邀請環保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環境資源違法案件審理。環境資源審判庭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模式,涉及環保案件全部集中審理。目前,甘孜州兩級法院共審結非法採礦、盜伐林木、非法捕獵珍貴野生動物、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環境資源案件32件。
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以來,全面落實新聞媒體和公眾參與旁聽制度,對涉及面廣、影響大的案件通過微網志等方式進行直播,確保過程公開、結果公正。
為護航旅遊生態産業,甘孜州還成立了新都橋、海螺溝、美人谷、香格里拉等旅遊景區法庭。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吳良軍認為,“環境資源審判庭和旅遊景區法庭有力地強化了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為保護甘孜生態空間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