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破壞生態環境案不再一判了之 更注重復性保護

來源:四川日報 時間:2017-07-11 09:16:40 編輯:張林 點擊:

  滎經縣蘭家山綠意融融,當地首個補植復綠警示教育基地就設在這裡。 本報記者 衡昌輝 攝(資料圖片)

  在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審判中強化恢復性司法理念,雅安等地發出“補栽補種令”——

  站在雅安市滎經縣城附近的蘭家山公園,從山頂上極目遠眺,四週青山綿延,風景優美。滎經縣法院副院長陳燕指著公園內一片桂花樹告訴記者,這些桂花樹是由緩刑人員陳國明(化名)栽種的。因犯盜伐、濫伐林木罪,陳國明不僅獲刑,而且被法院責令補栽樹苗。該案也被省法院列為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之一。

  如何通過法治之力更好守護生態文明,促進大眾環保意識的提升?我省著力探索和完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雅安兩級法院在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審判中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補栽補種令”的做法引人關注。

  □本報記者 劉春華 遊飛

  生態修復的司法步伐

  起步

  去年,省法院制定出臺《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服務我省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要注重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

  邁步

  全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僅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就已判令補栽補種林地900余畝、特定樹木2萬餘株。

  跨步

  從審判探索到司法常態,業內人士建議,一要完善立法,讓“補栽補種令”等恢復性司法措施有刑法基礎;二要建立部門間的協作機制,確保判決被完整執行。

  守護生態的司法之力

  蓄力

  2016年6月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掛牌成立。

  截至目前,全省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共設環境資源審判庭50個。

  環境資源審判機構統一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

  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和環保、旅遊法庭經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集中管轄指定區域內的環保、旅遊案件。

  發力

  認真落實省委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戰役”部署,2016年共依法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案件536件739人。

  2016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涉及土地、林權、礦産資源、旅遊、環境污染等的民商事案件1465件,其中環境污染案件699件,審結環境資源行政和非訴執行案件932件。

  理念之變

  破壞生態環境案不再一判了之

  更注重對環境資源的恢復性保護

  盛夏烈日下,蘭家山公園裏,50歲出頭的緩刑人員陳國明一株一株地仔細查看自己栽種的桂花樹。

  今年4月,因為犯盜伐、濫伐林木罪,陳國明被滎經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處罰金4500元。同時,被責令判決生效30日內,在當地林業部門指定的範圍內,使用指定樹種補栽樹苗241株,並從補栽之日起,按林業部門的管護要求,履行兩年管護義務。

  而在過去,對這種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都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判處刑罰。在有著30餘年審判經歷的滎經縣法院刑庭庭長陳麗蓉看來,這種“一判了之”的判決方式對已遭破壞的生態資源修復有限,對犯罪行為人和其他群眾的警示教育不深。“一些村民還有‘自家林地隨便砍,荒山荒地沒人管’的錯誤思想,直到站上法庭,才知道自己錯了。”

  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世樑認為,人民法院在推進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中擔負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實際上,去年省法院已制定出臺《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服務我省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要注重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將補種復綠、增殖放流等環境資源恢復行為,納入被告人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在對被告人施以刑罰處罰的同時,注重對環境資源的恢復性保護。

  雅安的探索,正是基於這樣的恢復性司法理念。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錢怡告訴記者,2013年起,雅安各基層法院在環境資源刑事案審判中,探索以“補栽補種令”等方式,恢復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判令補栽補種林地特定樹木4000余株,涉及面積180余畝。

  探索之功

  恢復受損生態的同時

  老百姓保護生態的法治意識也在強化

  雅安市雨城區北郊鄉七盤村六組,位於連綿起伏的群山之間。今年初,因為曾在這裡濫伐林木331株,張大強(化名)被雨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同時被責令補種柳杉樹331株。

  近日,當記者爬上七盤村六組半山腰時,看到張大強補種的柳杉樹直徑已超過成人拇指。雨城區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5月,雨城區法院會同當地檢察、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實地檢查,發現柳杉樹的存活率達到90%以上。

  而隨著這片柳杉樹的生長,相關法律知識也漸漸被周圍的群眾所知曉。“以前,我也沒有完全搞清楚林業方面的法律,都是看到張大強被判緩刑又被責令種樹,才明白濫伐樹木的法律後果。”林場承包商寇強(化名)告訴記者。

  “補栽補種既發揮了刑法懲罰功能,也發揮了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不僅使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也在群眾中宣傳了相關法律法規,傳播了綠色發展法治觀念。”陳麗蓉説。

  近年來,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過程中,滎經縣委縣政府提出了“生態滎經·鴿子花都”的發展目標。為從法治宣傳上強化老百姓的綠色發展理念,今年5月,滎經縣法院會同當地檢察、林業部門,以補栽補種樹木區域為依託,打造了補植復綠警示教育基地。第一個警示教育基地落址蘭家山公園,公園內長1.2公里的休閒棧道兩側20米內,都是補栽補種區域。

  對“補栽補種令”,省政協委員、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文忠十分讚賞。他認為,一個人犯罪,必然對社會造成損害,讓他在受到刑事懲罰的同時,以自身力量恢復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對犯罪人員內心的觸動會更深。

  思考之要

  從審判探索到司法常態

  還需立法與協作機制支撐

  從理念到實踐,在這場關於恢復性司法的探索中,雅安法院是先行者,但並非獨行者。全省多地法院都在探索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僅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就已判令補栽補種林地900余畝、特定樹木2萬餘株。

  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也有感到困惑的地方。

  陳燕告訴記者,“補栽補種”作為毀林犯罪中一種帶懲罰性的責任,在我國《森林法》中有明確規定,但恢復性司法的適用範圍、標準,以及誰執行、誰監督等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們希望能夠有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對這些問題進一步明確,減少法官的顧慮。”

  對此,曾文忠建議修訂刑法,在現有的刑罰種類上增加讓被判刑罰的人通過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做一定服務的刑罰方式,具體到盜伐、濫伐林木案中,可以規定犯罪行為人需在林業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補栽補種,讓法院判決的“補栽補種令”有刑法基礎,成為司法常態。

  對判令補栽補種案件的執行,曾文忠建議必須建立起各部門間的協作機制,才能確保判決被完整執行。“破壞生態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執行,涉及專業技術,需相關部門協作。舉個例子,法院責令被判處刑罰之人種樹,種什麼樹?什麼時候種樹?在哪種?最專業的決定應該由林業部門作出。判令是否已執行也需要社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監督。”曾文忠説。

  本報製圖/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