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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通過 12月起施行

稿源時間:2016-09-24 08:48:1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通過 12月起施行---23日,《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外出務工、經商,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告知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23日,《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出臺,彌補了山東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洗浴場所留宿無監護人陪同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而且,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

   焦點一

   家長不得強迫、放任未成年人輟學

  在山東,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和比例呈上升趨勢。據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新偉介紹,2015年,全省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數近1800人;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處罰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強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

  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條例應運而生。記者了解到,針對監護缺失或不當導致出現不良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這一問題,該條例專門設置了“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一章,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進行了明確。“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較少見的,充分體現了山東特色。”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説。

  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外出務工、經商,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告知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此次,山東還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設定了多處“行為禁區”。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放任其離家出走;強迫、放任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教唆、脅迫、引誘、放任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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