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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通過 12月起施行

稿源時間:2016-09-24 08:48:12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高靜zhanghonghong
【摘要】《山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通過 12月起施行---23日,《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外出務工、經商,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應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告知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

   焦點二

   學校不得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

  對違反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不拋棄、不放棄”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準則。此次,山東規定,學校不得開除或以勸退等方式變相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因嚴重違反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可以實行留校試讀進行教育、幫助;被開除學籍或被勒令退學的,學校應出具情況報告,並報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引人關注的是,上述條例中還特意提出,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組織、學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學習、受到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資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給予處分前,應當向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説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申辯。處分撤銷的,學校應當及時銷毀學生個人檔案中的處分記錄。

  除此之外,山東還規定,旅館接待無監護人陪同的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所在學校聯繫;無法聯繫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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